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石行为,深入推进采砂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XX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X水政法字〔2019〕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市府办字〔2018〕XX号)等文件精神,以及《XX县境内县管河道河砂开采经营权第三轮挂牌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我县河砂供应,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河砂价格监督管理职责,精准打击违法涉砂行为,合理增加砂石产量,维护良好砂石市场供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实现全县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合法采砂,打击非法采砂。

一是规范合法砂源开采,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排查,采砂作业严格执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的“五定”要求。二是加强河道采砂总量控制,科学编制和落实河道采砂规划。根据规划和评估报告制定年度河道采砂计划,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并督促采砂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采砂领域黑恶势力。对可采区河段、敏感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非法旱采。对采砂领域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方面深挖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执法以及非法采砂刑事犯罪行为,坚决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四是大力推动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派驻水利检察室作用。对行政处罚中发现违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积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共同打击涉砂犯罪行为,形成对违法涉砂行为的有效震慑,确保全县河道砂石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管采、运砂船舶(机具)。

一是对采、运砂船舶(机具)进行全面排查。严查各种采(运)砂船舶法定证书、车辆证照是否齐全,对无证、无照、无牌的“三无”采、运砂船舶、车辆进行严厉打击。二是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随销售砂石同行,管理单必须载明运输的数量和详细的到货地点,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市汇金砂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严格运砂车辆管理,维护砂石运输秩序。

一是对运砂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河砂运输,不得进入砂场运砂。对不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载明事项运输河砂的车辆,停止其运砂业务。二是对运砂车辆严格监管,优先满足我县河砂需求,禁止河砂销往外市。对运砂车辆改装、超载行为和运砂过程抛、撒、滴、漏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公路等货物出境的检查力度。凡出县货物为河砂,其目的地为外地市的,对河砂进行没收。〔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工信局〕

(四)清查合法砂场,取缔非法砂场。

一是清查经批准的合法堆砂场。查堆放点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并督促采砂经营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二是严厉打击囤砂、倒卖河砂的行为。清理整顿未经批准非法经营砂石的堆砂场,在合法砂场及直接用砂户以外任何场所不得堆放、囤积河砂,取缔占用集体土地、林地、厂矿企业场地等囤砂点。对无证无照销售砂石、非法转运、囤砂卖砂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倒卖河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重点工程、一般性工程用砂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不转卖河砂或向本县以外转运河砂。三是加大最高销售限价的监督力度。根据河道砂石拍卖合同中的约定,加大对各合法砂场的砂石价格监督管理。全面有效治理乱堆放、乱侵占、乱经营、乱买卖的“四乱”现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

(五)开展机制砂研究和推广应用,规范机制砂市场。

一是积极开展机制砂作为建筑用砂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矿山废石、尾矿,支持矿山企业生产机制砂。二是加强机制砂生产的立项审批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制砂场,取得环保部门的有关环保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机制砂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机制砂场,矿山矿产资源加工的机制砂需取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无行业监管部门合法证明的,一律视为非法砂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监局、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

三、部门职责

(一)县水利局。

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此次联合整治行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XX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违法运砂等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河道采砂刑事犯罪案件,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督促合法采砂企业和砂场经营业主建立河砂来源及销售台账。重点排查深挖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查屡犯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二)县检察院。

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办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依法移送。依法办理破坏水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县工信局。

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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