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月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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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3.15维权月活动总结

“3.15维权月”工作总结

2012年的三月是忙碌且充实的,部门品牌活动“3.15维权月”活动在我部所有成员的努力下,终于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仍有做得不足的地方。现本人将就此活动做个总结,为以后活动的开展提供经验教训。

一、可取之处:

1.策划方面:整个活动的内容比较充实紧凑,与活动主题“爱心维权,和谐校园契合。

2.外联方面:拉到的赞助经费还算充足,与商家的沟通交流到位,给商家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为下次的合作提供了机会。

3.宣传方面:各种宣传制品做得还是很精致的,在网络宣传方面也有一定的实践。

4.物资方面:活动需要的物资基本准备到位。

二、不足之处:

1.策划方面:活动的策划书出得相对较晚,造成后面工作出现了些许困难,活动的内容应与“打假”更加契合,本次活动没有突出“打假”这方面。

2.外联:活动当天与商家的交流还是少了,没有很好的照顾到商家摆的点。比如妆园。

3.宣传方面:分工不大明确,做事的效率有待提高,部门内部人员做的宣传制品质量还是不高,对所需要的宣传单的数量

估量不到位,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4.物资:奖品估量不到位,造成活动当天需要断断续续地再购买奖品。

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小的方面:

1.摆点:摆点时,我们工作人员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宣传的方式不新颖,吸引力不够。

2.下寝:对活动的介绍不够详细,忽略了某些方面,如我和杨通就忽略了对公平秤的介绍。

四、下次活动的建议:

1.策划提早,至少要提前20天,并做好人员安排。

2.外联拉的赞助可以考虑与活动联系更紧密的商家,后期做好商家的善后工作。

3.宣传注意摆点及下寝,对宣传单的要求高些,对量的估计到位,尽量不要造成浪费。

4.物资准备更加及时,琐碎的小物件也不要忽略。

以上就是本人对本次活动的工作总结,希望部门下次活动办得更好。

商学院团委学生会权益保障与心理健康部干事:黄婵

2012年03月17日

第二篇:女职工维权月活动总结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总结

20**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年,为贯彻《关于在全市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马尔工发〔20**〕3号),推动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我局工会以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6周年活动为契机,动员全局女职工认真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此次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维权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维权月活动的要求,我局总工会迅速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我局工会主席高建华任组长,工会其他成员任组员的“女职工维权月活动领导小组”,为维权月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基础,确保维权月活动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女职工维权观念

为提高女职工法律素质,增强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我局工会组织全局广大女职工开展了“女职工维权知识讲座”,宣传依法治国理念,宣传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

三、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隐患自查活动

今年,我局工会积极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四、开展“关爱女职工”行动,为职工办实事

组织困难女职工进行“两癌”体检活动,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切实解决女职工最迫切最忧心的实际困难,同时还组织女职工参加市卫计局开展了“女性生殖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体现工会女工组织对困难女职工的关爱。

通过此次女工维权月活动的开展,全局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意识大大提高,女职工维权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全局形成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良好氛围。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3月**日

第三篇:2017年“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总结

2017年“三八”妇女维权月

活 动 总 结

2017年3月

2017年“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总结

为了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龙潭小学结合实际,开展了“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这次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在妇女同志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安排了专人具体负责,并将此次“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作为学校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了三月份工作日程。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契机,向广大妇女群众开展了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开展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妇女法律政策工作,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二、形式多样、力求实效

召开会议,充分利用书籍等形式大力宣传了《妇女法》、新《婚姻法》的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妇女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妇女姐妹对妇女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刻理解。通过开展这次活动,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篇:女职工维权月活动方案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年“女职工维权月”活动方案

根据**市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的通知》(马尔工发〔20**〕3号)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深入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落实,在单位女职工中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普及法治知识,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活动内容

1、在3月7日(周一职工大会)会议上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可截取部分宣讲)。并在减灾中心新闻网络上进行报道和宣传(包括上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单位自查本单位女职工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3、开展女职工3.8节工会活动,对女职工进行心理抚慰和困难帮扶。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年3月2日

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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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月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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