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篇:劳动争议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争议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争议属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指: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⑶、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⑸、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怎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长?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答:当事人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哪些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答:下列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⑵、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答:对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调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由仲裁庭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否扣押劳动者证件?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十、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答:建立劳动关系即应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按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年当日起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十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满一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哪些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四、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含有的必备条款有: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⑹、劳动报酬;⑺、社会保险;⑻、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五、试用期应当如何约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十六、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答:有以下情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⑵、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十七、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八、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立即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⑸、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九、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⑴、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⑶、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⑷、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⑸、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⑹、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问题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问题
问题1:《201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问题2: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问题3:在争议产生后,用人单位有掌握相关证据却不提供的,要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认定劳动者的该项主张成立
问题4:发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哪些?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问题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推选,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选得出。
问题6:一名合格的调解员的要求有?
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问题7: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
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口头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问题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问题9:书面情况下可以和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怎么做?
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题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问题11: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问题12:什么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什么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是指单位注册和登记的地址。问题13: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是由哪边的委员会管辖呢?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问题14:仲裁案件当事人认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问题1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怎么理解
比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侵害致伤或者死亡,侵权第三方涉及到如何区分劳动者所在单位与其法律责任承担上的问题。再如,借用的别的单位的职工在借用单位发生事故的,涉及原工作单位和借用单位对职工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以及工伤争议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等。上述情况中的侵权第三方、借用单位、未成年子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问题16:仲裁活动是否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参加?
可以
问题17:什么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问题1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
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题19: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问题20:仲裁程序前期流程: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问题21: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达成自行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吗?
可以,仲裁庭做出裁决前,也应当先行调解
问题22: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在调解书送达前可以,一旦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应
问题23:劳动仲裁受理过程有时间限制吗?如果逾期了怎么办
有,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事实已经清楚的部份,可以先行裁决(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24:劳动者申请部分确定的事实先行裁决的,需要担保吗?
不需要
问题25:裁决书的内容包含哪些?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问题26: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7: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怎么办?
自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问题28: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被撤销,及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29:发生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30:申请劳动仲裁收费吗?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篇: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乘车路线:如果市民自驾车,可从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上化工路,第三个红绿灯前行50米,丁字路口左转200米路西侧即到;也可乘30路、34路、348路、457路、637路、677路、687路、743路、753路公交车在朝阳区大柳树站下车,沿路牌指示进入管庄路前行200米路西侧即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立案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口外则的接待室办理。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诉
第一条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本市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非本辖区,或为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2)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3)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4)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5)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6)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2)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第二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1)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2)被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有误,会导致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五条 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第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应缴纳鉴定、审计费用,对不按照指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第九条 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证据清单。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及证据不予采信的风险。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提请方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垫付。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已承认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表示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仲裁庭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三条 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于开庭前4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通知的时间开庭。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第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仲裁庭禁止吸烟、饮水,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经劝告不改者,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按撤诉处理、缺席审理及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时限,又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申诉人上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丧失起诉权。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制与争议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庭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阅读。当事人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情况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证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四、关于起诉、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前应到仲裁委员会复印《送达回证》,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到仲裁委员会复印)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或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应本着互谅互让、积极宽容的态度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到本单位工会、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所在辖区街道社区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说,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方便、快捷、成本低,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应大力提倡。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仲裁委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只有以下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抵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
当事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室,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提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
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仲裁委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
2、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3、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4、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五)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
(六)申请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指定本市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庭审中的注意事项
庭审过程是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举证 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关,不要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另外,在举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目的等。
(二)质证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在质证过程中要尊重一方举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另一方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不要打断对方,不要讥笑对方。
(三)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不要反复地说,要尊重对方,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撤诉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申请请求。
撤诉可以在仲裁庭受理立案后至仲裁庭《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批准,可以撤诉。
(二)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该十日为答辩期。同时还应向仲裁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提出管辖异议
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由仲裁委决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认为属于本委管辖的,被申请人应按时出庭应诉。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不予处理。
(四)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在申诉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五)可以提出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至答辩期满前向仲裁委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起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2、《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确认送达地址。
3、更换代理人。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权限的,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七)追加第三人
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有关情况,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八)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在被申请人答辩期届满后公开开庭审理,并提前四日向当事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
劳动争议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本文2025-01-10 00:42:11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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