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森林防火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森林防火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方案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xx市森林防火办法》等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本市森林防火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全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行政审批“分级实施、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以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更好的服务于

首都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具体事项

取消审批事项: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证明核发事项;

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批事项:森林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行政审批由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承担。

由市园林绿化局、区园林绿化局分条件办理审批事项:对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补偿。

由各区园林绿化局审批事项: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许可;森林防火期内在一、二级防火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批准;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三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监管措施

1.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

后监督管理措施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进入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森林防火检查。

各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巡查员、瞭望员的作用,检查和制止违章用火行为,严密监控林区火情。加强重点部位防控,清除林边、地边、矿边、坟边、隔离带内的各类可燃物,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2.对由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由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负责申报事项的受理、审核、审定和告知工作。对审定事项,按照森林防火审定方案,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

3.对市、区两级分条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由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对应市、区两级申报事项。市级申报事项由市园林

绿化局森林公安局负责申报事项的受理、审核、审定和告知工作。区级申报事项由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参考区级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4.对各区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详细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强事前审核,并按照森林防火审定方案,强化事中监督、严格事后验收工作,同时,应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积极开展督导工作,采取“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审批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全市年审批量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

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将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

(二)确保全面落实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勇于担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对“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全面落实到位。

(三)注重工作实效

要用改革的办法推进改革,用创新的思维增强效果,着眼为人民服务高效的原则,打破常规、敢闯敢试,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让组织认同,让群众满意。

第二篇: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路径研究

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路径研究

近年来,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层层推进,更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向基层转移,在极大方便行政相对人、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对政府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对“放”和“管”进行有效结合,更好优化提升政府管理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去年以来,按照省编办统一部署,泰安市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作为重点研究方向,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成立课题组,先后到下辖的新泰市、肥城市、东平县等开展调查研究,实地查看了政务服务大厅运转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住建、食药等行政审批事项较多、事中事后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参与座谈,了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办法。

一、泰安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情况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泰安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着眼规范提升行政审批质量,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各级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泰安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加强和规范事前审批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当前经济转型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推进,不断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对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更为重视,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去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普遍转发了《指导意见》,各部门单位都对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增强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工作方向更加清晰,用力重点更加明确,“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等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结合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泰安市县两级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行了梳理和进一步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条逐项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了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处理,做到了对象明确、内容完整、方式得当、措施有效、程序规范、处理有据,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共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67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度。比如,工商部门针对广告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违法广告信息进行抄告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对社会公告制度、从快查处制度和审查预警提示制度,建立健全了广告主体退出机制;质监部门以制定《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现场观察员管理办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抓手,建立配套制度,明确监管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审批、加强监管。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面性和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得到较大提升。随着各级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制度体制建设不断完善,监管的意识由冷变热、范围由小变大、能力由弱变强、频率由低变高、手段由少变多,与原来只批不管或重批轻管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监管空白和漏洞逐渐弥补。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精神开展工作的同时,有些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和监管特点,形成了独具部门特色的监管方法,与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形成互补,监管手段得到创新和发展。比如,安监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兼顾属地管理原则,界定监管范围;按照安全评估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按照企业生产淡旺季节,制定监管执法工作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检查原则,采取普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积极推行市场巡查常态化、日常监管网格化、监督检查痕迹化、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四化”监管模式,确保监管的质量和效果;采取明确事权划分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权责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理顺市县两级的监管体制和职能,解决了重复执法和乱作为等问题,保证了监管既“有边界”,又“全覆盖”。

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管意识还没有完全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工作的日益推进,市县两级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渐增多,事中事后监管任务增加等,给基层带来一定压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往工作中,行政审批要素多、环节复杂,行政机关比较重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对事中事后的监管没有投入足够精力,长此以往形成了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或会批不会管、能管不去管的现象。调研发现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管意识没有完全到位,与当前放管结合的要求不符,与简政放权的精神不符。

二是职能部门监管力量配备不均衡,部分领域存在短板。从调研的情况看,部分部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各自独立,有些部门配备了相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专门从事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人员充足,各项工作开展到位;有些部门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审批科,但因人员配备少、工作量增大等原因,无法适应事中事后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还有的单位审批任务较轻,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做好监管工作,采取了谁审批谁监管的形式。但也有个别部门由于编制数量少,机构设立不科学,现有人员的专业特点与工作性质不符,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匹配,以及监管人员“撒芝麻盐”式分布,统筹使用不够,导致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不得不专注于事前审批或以年检等行政手段代替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或无从开展、或无力开展。

三是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管效率不高。受传统管理模式影响,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不够,办法不多,监管方法和手段多围绕事前审批而定,如事前承诺、材料审核、门槛设置等,无法满足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面性、动态性要求。调研中发现,事中事后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大多局限于现场察看、专项督查、自查报告等传统手段,精细化程度不高,属于粗放式监管,对哪些领域、环节、项目应纳入监管范围有些还存在模糊认识,对事项动态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风险点估计不足,不能及时准确做出预测预警,对暴露问题有时在处置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上还不够高。

四是后续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制约体系。相对于事前审批的规范性、科学性,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跟上,监管尚未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推进过程中出现监管体制不顺畅、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过大等问题。虽然部分监管领域行业内部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处罚明确了相应条款,做出详细说明,但随着经济社会大环境的改变,以及网络、科技等信息手段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条款明显过于宽泛,“刻尺”比较大,不能“量体裁衣”,导致监管的随意性增大。另外,在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管上,也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不能对他们的行为形成有效制约。

三、意见建议

一是要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解决“谁来管”的问题。《意见》虽然明确要求,机构编制、法制、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但面对事中事后监管的繁重任务,监管领域越来越宽、行业门类日益复杂,需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统分结合、职责明确、协调高效、整体联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运行机制。要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总体谋划和宏观指导,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出台政策、开展部署督查、协调解决问题,加强资源力量整合,推动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提高整体工作效能。要结合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推进,研究职能转移的有效办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下转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相应对下提供技术支持、装备支持,条件允许时还应探索人员编制跨层级下移,使基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有人员、有技术、有装备、有规范。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监管和执法机构设立、力量配备,充实一线工作力量,强化综合执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规范管理,打造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勤政的执法队伍。

二是要明确监管内容,界定职责边界,解决“管什么”的问题。去年出台的《意见》对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作出清晰界定,分别是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对此进行了具体细化。这些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既有审批条件、标准、范围等资格的监管,也有对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监管,还有对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监管,内容多样,呈现出跨部门、跨门类、跨行业监管的特点。去年以来,随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相继公布,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职责责任逐一得到明确,特别是在责任清单编制中,对部门间的职责交叉事项进一步梳理,界定了各自的职责边界,理顺了相互关系,细化了监管责任,避免了推诿扯皮,防止了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为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要引导各级各部门增强责任意识、清单意识,督促部门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及时调整规范“三张清单”,及时研究确定新形势下解决新问题需要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不出现空档。

三是要巩固现有手段,加强探索创新,解决“怎么管”的问题。一是要认真总结目前已经实施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推广普及和规范加强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检查方式。推行书面检查的标准化管理,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要保证执法资格,加大检查频率,规范检查流程,依法检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二是要坚持与时俱进,探索符合当前发展变化形势的监管方式。对下放、转移的事项,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监管领域,探索将部分内容以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转移专业组织承担。三是要大力提升监管执法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监管执法的“大数据”,通过科学分析研判,突出监管重点环节,及时获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一方面减少监管执法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提高监管的实时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是要推进信用监管,加强内外监督,解决“靠么管”的问题。面对事中事后监管的繁杂形势、宽泛领域、多样门类,必须借助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集中用力,深度切入,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去年,国务院连续下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为拓展事中事后监管工具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李克强总理也多次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为契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要积极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加强信用约束,以日常监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把发展培育社会组织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提高行业组织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督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真正使行规行约发挥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推进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外力倒逼主管部门依法履责,维护健康的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的市场行为。要逐步建立监管标准制定与具体监管主体相分离、独立第三方评价等机制,并通过政府购买、委托监管的方式,拓展社会参与监管的渠道,增强社会组织监管能力。

关键词:行政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 路径

第三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市县两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息化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等现代化网络监管手段,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方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备案审查,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并落实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双告知”机制。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案必查。

七、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物价)、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煤炭、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监、旅游文物、金融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泽州县安监局厘清职责 强化监管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泽州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无缝衔接,着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和辖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企业报告内容为重点的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按照法定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抽查。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2.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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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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