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篇: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3 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规定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自营投资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公司以其他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守其另行制定的规则。
第三条
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化运作、流程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不断优化各项工作流程,确保每个业务环节均有章可循、便于操作、风险可控。
2、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3、公司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向公司监管机构开放。
4、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规模不超过董事会核定的投资总规模,且必须遵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决策,灵活配置资金,争取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部门包括:董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合规风控部、计划财务部和结算托管部。
第六条
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需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投资规模以及审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规模包含在投资规模内,即投资规模包含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投资,投资规模的计算基础遵循《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规定。
第八条
在董事会授权之下,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股指期货业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相关实施细则、投资管理总部的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
第九条
投资管理总部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主体,在股指期货业务的运作上必须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投资管理总部主要负责具体执行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任命并安排投资经理依据投资策略,实施具体资产配置,制定并实施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等。
第十条
信息技术部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技术支撑部门,主要负责期货投资相关系统的管理及技术开发等。
第十一条
合规风控部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股指期货账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监管、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监控、期货风险提示报告及风险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结算托管部是股指期货的后台服务部门,分别负责股指期货业务的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和清算业务。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岗位人员进行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衡。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岗位有: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投资经理、交易员、系统管理员、风险控制员、资金调拨员和结算员。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负责制定总体股指期货方案,并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 批,任命投资经理具体执行股指期货方案等。
投资经理:负责拟定建仓品种、价位区间等具体交易方案,并下达指令执行股指期货交易。
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风险出具风险提示报告等。
系统管理员: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的系统管理、参数设置等。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相关帐务处理。结算员:根据股指期货交易记录完成结算工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授权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投资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资总规模内核定投资管理总部的股指期货交易规模。
第十六条
各项股指期货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股指期货方案内执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总部对股指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投资管理总部任命并授权投资经理负责具体执行股指期货交易,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投资经理的具体操作无需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三章 投资交易
第一节 投资流程
第二十一条 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流程包括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的审批、交易、动态跟踪、风险监控和考核等环节:
1、投资方案的审批是投资管理总部拟定总体投资方案后,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过程。总体投资方案包括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
2、交易是投资管理总部任命的投资经理根据具体的投资方案下达指令完成投资的过程。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按照当日操作具体情况认真填写交易日志,交易日志上要清楚注明当日成交的品种、买卖数量、实际买卖价格,填写完毕后经投资经理签字确认。交易日志一式两份,一份业务部门存档,一份交计划财务部,连同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交会计核算员进行账务处理。
3、动态跟踪是对投资价值和交易价值的持续跟踪过程。针对市场形势和建仓合约要素的变化,在投资限制和授权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对超出权限的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直至投资管理委员会,待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投资决议后实施调整计划。
4、风险监控是对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交易主体风险等进行评估、提示、预警和控制的过程。风险控制员应及时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投资方案,若不符合及时进行提示并书面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
5、考核是在评估绩效的基础上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考核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并落实奖励与处罚的过程。
第二节 投资指令
第二十二条 投资经理根据套期保值方案生成投资指令。投资经理通过向交易室下达统一规范、标准化的交易指令,实现期货合约的日常买卖。投资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经理在下达交易指令时,必须明确交易指令的具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及指令类别。投资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子方式或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书面方式记录,以供存档备查。
第三节 套期保值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是利用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同向运动的特征,在两个市场上同时进行相反的交易,以此达到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交易所有关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应当向公司开户的期货公司申报,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易所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遵循“交易种类相同、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月份相近、交易数量相当”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流程如下:
1、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套期保值;
2、确定套期保值的方向;
3、确定套期保值合约的交割月份;
4、确定套期保值买卖合约的数量;
5、入市建仓;
6、动态跟踪并调整;
7、结束套期保值并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投资经理在形成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投资方案前应需充分对市场走势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通过相关金融工具进行系统性风险测量以确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经理在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时应明确套保的工具、对象、期限、套保的目标和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套期保值的投资规模,以确定套保期限及选择期货合约的数量。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投资方案通过审批后,投资经理在在执行期货合约交易时,应适当借助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来进行判断系统性风险,审慎选择交易时点。
第三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保持对建仓合约的动态跟踪,对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调整期货合约,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第三十四条 投资经理应对期货头寸的保证金进行规划和管理,督促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的调拨工作,确保持仓或新开仓期货合约的资金头寸充足。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效果常常受基差变动的影响,投资经理应对此保持必要的关注;除此之外,投资经理还应关注期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投资经理应把握证券市场波动,并在方案中制定应急调整计划。若判断市场走势出现逆转,可以提前平仓结束套期保值。当套期保值合约接近到期时或者套保合约价格出现较大有利变化时,投资经理可以选择展期。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规风控部负责股指期货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交易编码的申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报备等业务;期货账户及资金账户开户时,合规风控部和计划财务部应共同负责办理开户事宜,投资管理总部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交易编码是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交易所开立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交易所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公司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公司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十九条 交易编码应在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备案。第四十条 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均应实名,以公司自有名义进行交易,不得出借期货帐户,也不得借用他人的期货帐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资金的管理,合规风控部负责资金调拨的监控。
第四十二条 合规风控部按期货公司的要求开户时填写“投资者期货结算帐户登记表”,计划财务部配合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及相应的资金调拨员,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第四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对期货头寸的保证金进行规划和日常管理,督促资金调拨员做好资金的调拨工作,确保持仓或新开仓期货合约的资金头寸充足。
第四十四条 投资经理在股指期货投资方案批准后,应通知交易员在交易日的前一天填制付款审批单,报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经审批的投资方案,交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资金调拨员将资金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转款凭证传真至期货公司。
第四十五条 交易员应及时督促期货公司相关人员,确保期货保证金足额及时到账。
第四十六条 在转出期货保证金时,资金调拨员应填制期货公司指定的提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期货公司财务部门,期货公司审核后将保证金划入公司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银期转账业务,具体事宜由投资管理总部会同合规风控部、计划财务部制定相关流程后向公司领导申请办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期货交易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验证、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采用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2、公司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对冲持有的权益类证券风险时,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发生变化,按调整后比例计算);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20%和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有效对冲风险。
3、公司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4、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
第五十条 合规风控部对投资业务中的证券交易进行实时跟踪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的报送对象为与提示内容有关的交易员、投资经理、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投资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交易系统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总部负责期货投资管理系统需求编写,跟踪市场投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变更情况等;
合规风控部负责系统风控参数设置、系统授权管理等;
第五十二条 期货投资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应与公司内控平台净资本监控数据、稽核审计数据等进行对接,对接内控平台的数据需做好保密处理。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投资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管理系统设超级管理员,系统超级管理员密码由投资管理总部和合规风控部各执一半,操作指令必须有业务分管领导或合规风控部负责人书面签章授权。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用户计算机使用范围的限定管理。
第五十四条 投资管理系统的柜员管理包括业务角色设置、业务功能权限、项目权限、资金账号权限等。投资管理系统按业务角色的不同预置各用户角色的业务功能。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投资管理总部应每日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送股指期货交易日报,并抄送合规风控部。股指期货交易日报内容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等。
第五十六条
投资管理总部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交易员每次交易后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风险控制员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管理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三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本文2025-01-10 00:39:23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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