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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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意

【发布单位】开封市

【发布文号】汴政办〔2006〕71号 【发布日期】2006-06-29 【生效日期】2006-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意见

一、关于新开工工业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一)规划选址

在工业建设项目的选址,申报时,由项目单位书面提交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用地面积、总投资、简要工艺流程等内容的申请书。市建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拿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新区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协调,提交指挥部研究,同意后3天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审批

选址确定后,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在规划设计时,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景观要求。市建委在规划成果(一式六份)和临街建筑物立面效果图报审3日内分别作出审批结果。如需要调整规划,市建委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经修改合格,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件后,即可先后核发以上两证。

(三)工程管理

凡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但要依法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备案,接受质量、安全服务和监督,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因杏花营、边村、汪屯三个工业区建设项目情况特殊,要求:

1.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后,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确因土地使用手续无法办理,影响工程建设手续的审批时,允许先办理施工手续,特别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待项目手续齐备后,再补办其他手续。以上各类手续审批要件(见附件)。

二、关于未办理建设手续已开工工业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的解决办法

(一)已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请项目单位尽快到市建委补办手续,市建委要做到随到随办。

(二)不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市建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尽快补齐要件,并将积极指导和协助办理所需要件。

(三)如果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必要手续或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三、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未办理建设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全,但已完工的工业建设项目,按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解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一)属于能够直接办理手续的,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二)属于技术性问题的,由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鉴定机构或有资格的专家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合格的意见后,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四、关于有关费用问题

(一)行政性收费按工业区统一政策执行。

(二)事业单位收费只收成本费。

(三)经营性收费,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把费用降到最低。

(四)基金减半征收。

附件:工业建设项目各类手续审批要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选址申请报告

2.单位原址自建项目提供土地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附件

3.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1份)

4.土地出让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5.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申请表》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图(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复印件,验看原件)

5.现状地形图1/500

6.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临街建筑)

7.经审查合格施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章)

8.《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9.取得消防部门审定文件

10.有关费用凭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中标通知书及质量监督、安全备案、监理手续

3.取得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使用合同

4.有关费用凭证

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五、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六、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售房单位(开发商)对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七、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办相应的处理机构办理,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八、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简称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九、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七)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九)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十、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十一、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并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六)与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后续补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

十二、对于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

(一)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十三、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具体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保修责任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二)保修责任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

(四)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十四、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保修责任单位接到投诉处理机构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后,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其基本程序为:

(一)保修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二)制定修复方案前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

(三)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与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

(四)保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修复。

十五、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或鉴定的内容,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六、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或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或鉴定,应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对于保修责任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保修责任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在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有关费用的同时,投诉人应提供等额担保,检测或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七、保修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

(二)投诉人撤诉;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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