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餐程序及注意事项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订餐程序及注意事项

订餐程序及注意事项

订餐程序及统计方式:

1:客人必须以电话形式或短信形式通知销售人员,再由销售人员通知营业部主管,做好定餐记录为定餐标准。

2:在客人未到之前通知营业部为标准。

3:营业部人员必须看到销售人员手机上的电话或短信方可登记。并如实写明人数、姓名、单位及电话。

4:每天营业部负责统计销售部的订餐情况,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则严肃处理。

订餐服务及注意事项:

1:每位销售订餐后需着重维系服务订餐客人,在客人未埋单之前或未离店之前,不允许销售订餐人员下班。

2每位销售订餐后,其他销售人员不允许对此单客人进行沟通,发放名片等等

3如销售人员休息,并且在本店定了餐,本餐客服由楼面经理或主管着重照顾。

4销售人员在本店全力沟通客人,做好客户维系,提高业绩,拉动流水,做好本职,不得参与楼面管理。

5所有的管理层不能在营业台抄客人的电话号,有特殊情况可申请。6楼面各个管理人员全力主抓楼面内部服务及管理,不允许干涉销售部 7在管理会议上双方可提管理意见。

8销售部直接对副总经理负责。

四:工作时间和公休

同楼面一样。但根据酒楼运营状况进行公休安排。

五:权限:

可送果盘。特殊情况及时申请

第二篇:移交程序及注意事项

移交程序注意事项及施工范围界定

针对马腾空售楼部精装修,装修单位进场与土建单位就施工现场移交过程及重点注意事项,室内精装修工程,牵扯的内容和项目比较多,因而在与土建交接过中也应投入相应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项目的特殊性、紧迫性。为了更快更顺利的完成交接,装修单位应尽早的参与与装修相关配合专业前期设计的 各个环节。一.设计阶段; 1.参与方案设计汇报。

2.针对甲方对售楼部装修工期要求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2.参与施工图设计内部审图(水电点位)3.参与材料选型、封样。4.提出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5效果图出图后对外协加工材料及产品(如橱柜衣柜屏风书柜等)给二次设计提出深化意见并提供装修总包范围内需外加工项目清单。6参与建筑水暖电图纸审核,并在精装设计扩初阶段参照精装图纸对消防施工图提出修改意见。

二.施工阶段

1.第一次工作面移交;进场开始施工,一层办公区满堂架拆除,装修进场可进行工作有;(1)吊顶放线。

(2)打眼做吊杆。在以上工序施工期间并与消防、空调等专业穿插施工。2.第二次工作面移交;二层满堂架拆除装修进场可进行工作有;(1)吊顶放线打眼做吊杆打眼做吊杆。在以上工序施工期间并与消防、空调等专业穿插施工。(2)轻质隔墙制及木作基础施工。(3)二层护栏预埋制作。

(4)依据现场土建施工实际情况安排下行工序的施工。3.第三次工作面移交大堂满堂架拆除;(1)以上工序全部进行。(2)一二三层各工序全面展开。(3)木作面层及线脚收口

(4)所有面层工序全面展开。(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顺序)三.配合专业交接点及施工范围

1.铝合金窗安装时间点

(1)钢附框安装收口(墙面砂浆抹灰完成装修开始刮腻子之前)完成。

(2)墙面装饰基本完成时安装窗扇。2.大堂铝合金门安装时间

(1)钢附框安装收口(墙面砂浆抹灰完成装修开始刮腻子之前)完成。

(2)地面回填现浇前做好地弹预埋。(1)墙面装饰基本完成时安装门扇。3.景观电梯安装时间(1)一层墙体砌筑完毕装修开始批腻子之前钢结构必须施工完成。(2)在地面上铺装之前必须电梯安装调试完成。(给装修单位电梯门下槛标高)。4.空调系统安装时间点

(1)装修吊顶龙骨安装调整完成空调通风管网敷设及主机必须吊装上架。

(2)吊顶封板乳胶漆完成安装风口。(装修单位负配合开风口)5.大堂幕墙交接时间

(1)钢构在墙体砌筑完成时一并完成。(2)型材及玻璃在吊顶完成前安装完成。四安装部分具体施工范围

1.水——土建单位只负责消防水管道敷设及喷淋头的安装其余由装修单位完成。排水由土建单位完成。(装修单位配合喷淋头安装开孔)2.电——土建单位只负责各层配电柜安装到位及部分管盒的预埋(设计无吊顶处)其余由装修单位完成。(以上设施依照电气、精装设计图进行安装)

3.空调电路由空调分包单位配合装修总包单位实施完成。五.参加交接的单位

1.土建、土建水电、装修施工主包(或装修总包)单位为主。装修单位 可一边放通线,一边验收。甲方相关单位参加。

2,因室内精装修牵扯到的其他相关配合单位:景观电梯、分户门、外窗、消防、弱电(电话电视、宽带网络、监控、报警、门禁对讲)、钢构幕墙、消防给排水、空调等,如有可能都应参与。六.交接时间()每层自下而上,大致按一层为一个阶段,分三个段逐段验收交接,每段所需时间控制在1-2天范围(如遇意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交接过程一律以文字材料为依据。

八. 交接验收技术要点(以规范为依据,结合精装修图纸)九.成品保护措施

(1)土建总包移交装修总包后,移交完成面的质量责任和成品保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装修总包单位,装修总包负责装修期间的成品保护(门窗框等),并承担因管理不当带来的土建总包或分包单位的损失或返工及维修费用。

(2)装修单位依据施工进度提前制定成品保护方案。

第三篇:订餐协议

订餐协议

甲方:中天网络家园

乙方:阳光饭店

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双赢为目的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需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复印件。

2.餐饮必须保质保量,并根据甲方要求随时作出更改,并且保证免费提供甲方店内员工餐盒联系方式。

3.员工餐通知:甲方应在上午10:30前、下午17:30前、晚上9:30前告知乙方单日班次员工餐数量。

4.结账方式:为日结,甲方收取乙方合作押金600元,每日点餐费用乙方自行收取,每月订餐份数达50份乙方须提供甲方提成300元。

5.点餐时间:乙方应在每日甲方处点餐完20分钟内将客饭送至客人处。

6.食品卫生:如若由于饭菜原因引起用餐人员(甲方店内工作人员与客人)任何程度的食物中毒,乙方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立即终止协议。

7.客饭及员工餐质量:乙方需确保甲方每日饭菜的质量及数量,甲方将会随时对乙方所提供之伙食进行监督,若发现不合格(如饭、菜中有异物、菜太咸、量太少、质量太差等),将督促乙方进行改善,乙方需无条件配合改善,知道甲方满意为止。每日饭菜质量要符合营养、卫生等,若稽核发现质量不合标准且事实确凿,则每次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元,三次违规押金全部扣除,甲方亦可立即终止协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

8.乙方如要求终止协议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如乙方私自终止协议须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

9.协议解除:从协议生效日开始,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出奔协议约定之外,任何乙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其他条款:本协议为不定期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第四篇:订餐合同书

订餐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正品味都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诚信、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订餐协议:

一、甲方为改善员工用餐福利,现向乙方提出订餐需求(即外卖快餐)。

二、合同期从2011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订餐数量为每天个/份,其中午餐为个/份;晚餐为个

;快餐每份份量以一般饭盒标准

为准(是否可以明确:例汤、盒饭)。

四、每个快餐单价以乙方报价为准,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报价表(见附报价表)。

五、付款方式:按月结算,甲方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度的餐费结算给乙方,如

超期结算的,应加付5%滞纳金给乙方。乙方收款时应出具相关收款收据经

给甲方(注意是否含税)。

六、乙方保证所送快餐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2、3、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食品及服务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所送快餐的质量进行监督,对存在遐疵的食品提出更换或退货的要求。甲方应准时将上月餐费结算给乙方。如遇甲方用餐数量有变动的,甲方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

提前通知乙方,致使乙方又已制作的,甲方应以收到的快餐数量结算

给乙方。5、6、7、1、在合同期内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订餐。甲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如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一切损失给乙方。甲方应指定相关人员签收送货单据。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作快餐并按时送达给甲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3、4、乙方有权因物价上涨的因素对快餐单价作出相应的调整。如遇恶劣天气或交通堵塞所致送餐时间迟延的,甲方表示理解并接收,不得以此作违约处理。所报快餐的数量送到给甲方所在地点(甲方的具体办公地

点)。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食品清洁、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保证提供优

质服务。

九、违约责任:双方诚信合作,如有违约的,违约方应给守约方作出相应的经

济赔偿。

十、双方沟通过手机短信、QQ、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信息沟通,以方便彼此

工作。

十、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3.如遇不可抗力的发生,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不得追究

对方的任何责任。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第五篇:房屋拆迁程序及注意事项

房屋拆迁程序及注意事项大全

一、征收土地的“公告”

在经过了“两审批”程序之后,征地机关需要通过“公告”程序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便让他们及时将该土地上附着物拆除,将土地腾空出来交给国家使用,同时到有关部门领取土地补偿款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征地机关发布的征收土地的“公告”,并不是国家为了听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意见而作的一种告知,它仅仅是将“两审批”这一内部程序形成的决定通知给他们,要求他们服从、执行而已。它是一种结果意义上的告知。所以,“公告发布是在征地审批被批准之后。也就是说,此时被征地一方只有搬迁的义务,而没有保护自己土地不被征收的权利。剩下的,只有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一些讨价还价的机会而己”。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尽管设计了一个“两审批”的程序,但它在法律层面上的效果是更进一步加强化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强制性,并未给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平等协商的机会。虽然它规定了征地必须“公告”,但征地“公告”时被征用的土地已经获得了上级机关的批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只能被动接受。可见,在征地程序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程序一开始就陷入了相当被动的、弱势地位,手里根本没有足够的法律资源与 国家征地行为进行合法对抗。

即使如此,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公告的内容,在实践中还会被征地机关以各种理由“截留”,不愿将法定公告内容告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此种迹象其实多少可以说明,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着严重损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情况,如果依法履行了征地“公告”,可能会产生当地政府无法控制的局面。所以,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阻止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获得事实真相,已成为一些当地政府的首选策略。如在石洪均等25人诉绍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新昌县人民政府似乎就有这样的问题,即使它未履行征收土地“公告”之职责,也还是为法院所确认。

二、农村征地拆迁评估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由于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可能对所有地上附属物,特别是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因此需要进行评估。征地拆迁评估属于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过去一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随着土地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推进,社会性、企业性的土地估价机构也进入到征地拆迁评估工作中来。因为其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就存在着与征地部门的关系问题、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 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是否还有其他的行政干预暂不考虑),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排除谈判中心理学的运用这个因素,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一直是采用低评的方式对待征地拆迁评估。

事实上,被拆迁人虽然不一定了解社会平均重置成本,但对于自己的实际成本最清楚不过,只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正常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为被拆迁人所接受的,提出超越正常评估价格不合理要求的只是极少数。相反,刻意的低评,不但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破坏评估结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拖延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进而延误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造成了征地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无能”,被拆迁人“太刁”的错误印象;最关键的是误导了财政部门和有关领导,使其认为可以用较少的补偿款完成征地项目的补偿工作,因为评估结果一般来说是财政拨款的依据。财政拨款的不足往往最终导致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拆迁或者久拖不决,或者上访不断。

从更高的层面来看,怎样在维护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可能帮助委托人解决实 际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土地估价机构是倾向于律师行业,只对委托人单方当事人负责,还是倾向于会计师行业,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应当肯定地说,土地估价机构无论从法律、法规来看,还是从社会实际认可(包括法律界的认可)来看,都属于后者。土地估价机构必须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要委婉地拒绝,并说明理由。或者采用其它的补救措施。例如我们在征地拆迁评估中,考虑谈判中的心理学因素,建筑物按征地部门要求适当低评(但重置价格水平要向征地部门说明),构筑物及附属物都按重置价格水平评估。当被拆迁人对建筑物价格提出异议时,在征得征地部门同意后,按不超过重置价格水平的标准予以调整。这样做比较容易被当事人各方所接受,效果比较好。假如过于迁就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评估出来的结果不为当事人另一方所接受,征地拆迁工作很难顺利进行。

(二)、重置价格的准确把握问题

建筑物重置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对农民自建房管理的不规范,应当计入重置价格的报建费、设计费、监理费、各种规费及管理费实际上都不发生或甚少发生;工程直接承包给包工队,建筑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要低于正常的造价水平。在深圳,这种价差最高达到300元/平方米。于是,对于建筑物重置价格的把握,一般是按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评估,明显低于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我认为,对于这一类农民自建房应当按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评估并予以补偿,其理由如下:

1.按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的立法本意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用补偿款重新建设与被拆除原建筑物结构、面积、成新率相当的建筑物,以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下降。当建筑市场管理日益完善时,农民再要建违法、违规的房子时,会受到制止,于是会发生按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评估的重置价格,建不起合法、合规的与原自建房同样大小房子的情况,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必然因征地拆迁而有所下降。

2.当农民要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时,政府会出面制止,会要求他们按合法、合规的方式建设;但是当征地拆迁时,又不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便他们按合法、合规的方式重新建设。这明显不合理。

3.那么农民是否因此占了国家的便宜?没有。首先,决定征地拆迁的不是农民,而是政府,况且农民在得知征地拆迁之后抢建的建筑物也不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其次,虽然一些管理费用在农民自建房时没有发生,但他自己还是承担了 大量的管理工作,这些管理工作也应当计算成本;再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就学,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费用等等。总之,《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建筑物重置价格应当是合法原则下的建筑物重置价格。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即使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较低,也还是应当按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予以评估。

(三)、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问题

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土地估价机构一般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土地是按照农用地的不同种类(水田、旱地、林地等)直接确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但是,在深圳,大量存在着农民自建厂房出租营利的现象,此时土地已不再是农用地,已经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事实上的建设用地。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是否应当考虑其经营收益的问题,政府目前的规定是不予考虑。理由主要是这些厂房没有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土地也没经批准转变用途,是违章建筑。我认为,这些厂房的出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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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餐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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