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正职监督办法
第一篇:县处级正职监督办法
关于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
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规范领导行为,正确行使权力,带头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县(区)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松原市)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及各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含副处级单位)中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禁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和党的路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得打折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得搞本位主义,自行其是,擅自行动。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四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到不在讨论人事任免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不个人点名调用干部、不利用职权干预被管理单位的干部任免;配偶、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五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方式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与民争利,侵犯群众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合法权益;不准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加重群众负担;不准在城镇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侵害群众利益。县处
--
2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亲自组织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示、听证、民意调查和科学论证。
第七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凡本单位、本部门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第八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从严规范自身行为,净化“生活圈”和“社交圈”,并严格管理好配偶和子女。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定期向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同时,按时、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个人其他重大事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内必须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廉政建设方面问题严重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相应的失职渎职责任。
--
3第十条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依据党内监督和干部监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干部管理权限不属市里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党组织关系在松原市的省管单位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依照本办法执行。市直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副处级事业单位、县(区)对乡(镇)及县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
第二篇:党政正职监督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洪字〔2011〕5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政正职廉洁从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党政正职必须遵守的各项纪律
1.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带头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市委的权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切实保证政令畅通。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2.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有违背原则、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3.必须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不得发表与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4.必须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不得有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财经金融工作以及个人擅自决定减免税收、有关规费等行为。
5.必须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得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关于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6.落实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经(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事项,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明确副职分管,党政正职对副职分管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本单位因领导班子人员较少、确需党政正职直接分管的,须事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在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后7日内,应将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分别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遇有干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班子成员分工进行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落实党政正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要依法举行听证会。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正职应末位表态,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
三、关于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制度
8.党政正职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民主推荐票未过半数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并通过;不得在会上抢先定调或不听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数量不得超过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的20%,或一个月内调整干部2次以上且未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未得到书面批复前不得擅自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不按批复意见办理。
四、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9.严格执行党政正职职务消费专项审计、定期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正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培训考察等开支情况,每半年在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上通报一次,年底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干部职工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10.严格执行党政正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正职每年要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个人有关事项。
党政正职对所列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1.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党政正职个人不得推荐或内定项目承接单位。
12.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坚持离任必审、任期届满必审。对在同一地方或单位任职满3年的党政正职,原则上安排一次任中审计。党政正职在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部门或群众负面反映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要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问效。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13.严格执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正职因工作不实、执行不力、管理不严、效率不高和单位存在“浮、庸、懒、散”等问题,严重损害本地本单位声誉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组织处理;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党政正职的责任。
建立党政正职生活作风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妇联、计生、信访以及新闻媒体掌握的党政正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线索和行为,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要追究党政正职的责任。
五、关于改进党政正职监督方式
14.开展廉政测评和民主测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考核等工作,每届任期内,对党政正职普遍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党政正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党委(党组)书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为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民主评议“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到三分之二的,经上级组织部门考核以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一报告三评议”满意度排位连续两年靠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连续两年合计不到三分之二的单位,上级组织部门要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其党委(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县区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将离任时,由上级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离任检查。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到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到三分之二的县区委书记,经组织考核认定,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取消其提拔资格并调离。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县区委书记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
15.健全廉政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政正职个人廉政档案,及时将党政正职的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民主评议、廉政测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学习培训、出国出境、个人财产申报等资料归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六、关于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组织领导
16.认真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实行市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分管和联系范围内的党政正职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党政正职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若干规定》,特别要认真研究、领会、掌握其中的新规定和新要求,逐条比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做法,查缺补漏,建立完善执行《若干规定》的配套制度,提出有关落实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17.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党政正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政正职监督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纪委召集,成员单位由人大、政协、组织、宣传、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财政、审计、计生、妇联、信访等专门机关和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通报党政正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排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共同防范措施,形成监督合力。
18.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好的做法,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对执行《若干规定》不力、敷衍塞责、走形式甚至拒不执行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党政正职的责任。
【www.】
第三篇:期处级正职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入学通知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北京市第41期处级正职公务员
任职培训班入学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局,市属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组织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京组通
[2011]《关于2011全市干部培训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定于2011年 9 月1日至10月20日举办北京市第41期处级正职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
北京市公务员队伍中晋升正处级职务后,未参加任职培
训的人员。
二、报到时间
报到时间: 9月1日(星期四)上午7:20 —8:30
报到,8:50举行开学典礼。
三、报到地点
北京行政学院(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观园大厦前台。
四、培训内容
学习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怎样当好处长”进行,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公共管理与政府改革、领导者素质与能力等课程;分小班专题研修(1)首都经济发展(2)民主政治建设(3)民生问题与社会建设
(4)依法行政(5)首都文化建设等内容。
五、具体要求
(一)依据你单位报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培训人员名单,请报名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学员做好参训准备,并于8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确认参训人员名单。
(二)培训费用,由市人力社保局局统一划拔。
(三)学员自备学习材料
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
⑵党的十七大报告
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文件
⑸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
⑹建立建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⑻刘淇书记在市委十届九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⑼2011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本班为脱产学习培训班,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再
承担原单位工作(包括出差与出国),请通知学员妥善安排好工作。参训人员如有调整,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同意。
(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培训期间将组织学员进行外埠学习考察一周,时间、地点及费用另行通知。
(六)、请学员报到时携带《公务员培训证书》由班主任统一收齐后交教务处,并准备2张同版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未领公务员培训证书的学员,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领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联系人:
杨国宁联系电话:65256706、65253098(传真)
北京行政学院联系人:
刘江68007046(兼传真)
北京行政学院
2011年8月9日
第四篇: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
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发〔2009〕14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强化我市对党政正职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应严格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由市(区)委全委会(党工委会)或市(区)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对任职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条实行个人推荐干部实名制,个人推荐干部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推荐人选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条个别酝酿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市直各单位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上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经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充分酝酿。
第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个人品德。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第六条加强对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第七条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和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党政正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制度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离任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党政正职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责任。
第八条对在民主推荐和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免职降职。
第九条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市直各单位、各区党(工)委(党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县处级正职监督办法
本文2025-01-10 00:24:48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168415.html
- 专题13 大作文-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解析版).docx
- 专题13 大作文-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原卷版).docx
- 专题12 微写作-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解析版).docx
- 专题12 微写作-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原卷版).docx
- 专题11 名著阅读-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解析版).docx
- 专题11 名著阅读-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原卷版).docx
- 专题10 语言文字运用(选择题组)-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解析版).docx
- 专题10 语言文字运用(选择题组)-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原卷版).docx
- 专题09 语言文字运用(选择+简答题)-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解析版).docx
- 专题09 语言文字运用(选择+简答题)-五年(2019-2023)高考语文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 (原卷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