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篇: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区绿化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和有关单位。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受市城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年度养护招标计划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制定养护考核标准及办法,定期实施检查考核。
第四条下列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一)市、区财政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m2以上或年养护经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绿地项目(不包括专类公园、苗圃);
(二)已向社会进行招标养护的项目。
第五条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实行招标单位负责制,招标单位为园林绿化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六条招标人需要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应当向市园林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予以登记: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确定接收单位,施工单位保活期满一年且整改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四)养护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七条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事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宁波市城管网、宁波园林绿化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告知养护项目规模、相应条件、资质要求情况和获取招标相关资料方式等内容。
公开招标的,经资格审核有效的投标单位应当不少于三家,少于三家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信息,或经市园林局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当将报名并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邀请对象。
当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企业,超过规定招标数时,招标单位应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
采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护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原绿地养护单位或其他招标绿地的养护单位;
(二)在养护周期内,市级养护管理考核中,考核分数有3次达到98分以上,其他在95分以上的。
发出邀请投标书后,实际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计划、方案及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局审定;
(三)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申请投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养护承包合同。
采取邀请招标的可以适当从简。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将养护项目的主要内容、合同要素、评标定标原则等说明清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养护企业。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经市园林局认可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细则报送市园林局,市园林局应当在七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第十二条养护项目的评标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复合标或商务标的形式。
第十三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严禁泄露。标底一旦泄露,应当重新开标,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追究责任方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参加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养护工作量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本养护项目养护经费的5%。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汇票等,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可转入养护押金。
第十六条投标人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的方式补充、更正,其他方式无效。
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园林局及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工作人员应当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的。
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的总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从市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中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由市园林局会同各区城管局负责组建。
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员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专家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科学、合理的评选,并列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招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专家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在宁波市城管网和宁波园林绿化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园林局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并明确约定养护期限为两年及有关违约责任。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中标单位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抄告市园林局,并按候选中标单位的前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报市园林局同意后与其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向其他未中标单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养护督查考核组,市养护督查组由市园林局负责组建,每季一次对各区园林绿化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区养护考核组由各区城管局组建,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养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向养护单位通报(抄报市园林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在养护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园林局初审,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可直接签订下一轮养护承包合同:
(一)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园林绿化养护示范点的;
(二)市级养护考核分数累计四次在98分以上,其他均在95分以上的;并且区级养护考核分数累计12个月在98分以上,其他月份均在95分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各区根据辖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情况,在每年10月份向市园林局申报次年度绿地养护招标计划书。
市园林局根据各区上报计划进行初审,编制年度招标计划报市城管局批准。市城管局统一下达年度绿化养护招投标计划。
市城管局将审定后的年度招标计划列入城管城市维护经费计划,并将所涉养护经费划转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根据实施情况拨付至各区城管局。
鄞州、镇海、北仑绿地养护招标自行组织实施,报市园林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列入招标范围的绿地养护经费,按甬财政期[2002]313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新增招标绿地养护经费由市补助50%,区财政承担50%。
鄞州、镇海、北仑养护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符合交付条件的绿地,接收时间与招标时间之间的过渡期的养护由接管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先行养护,并列入考核范围,养护经费按中标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实施招标而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直接指定养护单位的,或有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市城管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甬城管一[2002]19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发布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上海绿化”门户网站(http://lhj.sh.gov.cn)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发布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上海绿化”门户网站(http://lhj.sh.gov.cn)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2001年7月17日我局发布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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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1月6日公布,将于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 二○○四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本市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五)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经营项目投资者或经营权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前款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下列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实行招标方式的,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二)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五)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九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对于售出的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第十四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药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
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10 00:22:33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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