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必读:《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印发(大全5篇)
第一篇:军转必读:《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印发
军转必读:《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印发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考试资料 纪律约束 教育整顿
经习近平主席批准
中央军委印发《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经习近平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规定》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认真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对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作出明确规定,是新形势下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加强军队纪律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规定》要求,必须把听党指挥落实到行动上,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必须防止和纠正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必须纠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必须持续反“四风”改作风,必须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总政治部、军委纪委《通知》指出,各级要加强学习教育,把学习《规定》与学习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结合起来,广泛搞好宣传,确保入脑入心,增强思想自觉,做到知纪、畏纪、守纪、严纪。张为臻博客,要强化监督检查,发挥纪检、巡视、审计等部门职能作用,坚持明察暗访、问题通报、舆论引导等多手并用,织密监督之网,让违纪的“隐身人”无处藏身。要严惩违纪行为,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老虎”“苍蝇”一起打,不管谁违反《规定》都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露头就打、从严查处。要严明各级责任,党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书记、副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纪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机关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领域分系统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对落实《规定》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要实行“一案双查”。要坚持以上率下,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军委、总部要为全军作表率,机关为部队作表率,领导为部属作表率,不给出轨越界留“暗门”、开“天窗”,不站在制度“笼子”之外搞特殊,坚决做到守纪如铁、执纪如山,为实现强军目标、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原题目:《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印发;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张硕)
第二篇: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军队实际制定《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推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本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立足军队实际,明确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从11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70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机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规范,规定了考评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法规。
中央军委通知强调,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事关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本色,事关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事关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查找分析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李继耐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新世纪新阶段,胡主席站在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高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深刻阐述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军所处的时代条件、社会环境和担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推进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任务艰巨繁重,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军委依据中央的《廉政准则》,结合军队实际制定颁发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这是贯彻党中央、胡主席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要求的实际行动,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
管理和监督的现实需要,对于健全完善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军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廉政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入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军队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李继耐强调,《廉政规定》是军队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内容丰富,要求明确。要认真学习掌握《廉政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全面掌握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切实明确实施与监督的相关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廉政规定》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精心筹划,严密组织。要搞好学习宣传,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举措、扎实的作风,抓好《廉政规定》的学习贯彻。总政治部、军委纪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党委、纪委认真抓好《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简称《廉政规定》)的学习贯彻。
通知指出,《廉政规定》是全面系统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遵循。《廉政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注重把握军队反腐倡廉建设特点规律,在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同时,提出了加强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廉政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深入推进军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要结合全军正在开展的“加强党性修养、锤炼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安排专门时间,以团以上党委班子成员为重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廉政规定》,逐章逐条讨论,熟知熟记行为规范。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理论轮训,要把《廉政规定》作为重要内容。中高级指挥院校和政治院校要把《廉政规定》纳入政治理论教学计划。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廉政规定》,积极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
通知强调,《廉政规定》从11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70个“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各级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近期,要结合思想作风教育整顿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照规范内容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规定要求不严的行为。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官兵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清理。要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
任追究,严肃查处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贯彻落实《廉政规定》,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摆上重要位置,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党委要负起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要带头落实《廉政规定》,自觉做到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要把贯彻实施《廉政规定》融入到部队建设的各个方面,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在完成工作任务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答:《廉政规定》是全面系统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廉政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党的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胡主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决策指示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采取有力举措,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胡主席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作为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去年1月,中央修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要求,中央军委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历来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在贯彻落实党中央、胡主席的决策部署上,标准要更高,要求要更严,行动要更自觉。根据中央《廉政准则》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颁布《廉政规定》,体现了军委贯彻落实党中央、胡主席决策指示的鲜明态度和抓好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坚定决心。
第二,这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确保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军所处的时代条件、社会环境和担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尖锐复杂,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军渗透破坏进一步加剧;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十分突出;社会思想空前活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愈加广泛;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拓展、深化,各项投入不断加大,确保经费使用廉洁高效面临更多考验。这些都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使之更好地担当起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重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军委颁布实施《廉政规定》,就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实际步骤。抓好《廉政规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基础;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廉洁自律,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有利于更好地纯正部队风气,凝聚军心士气,调动广大官兵投身部队建设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军队建设科学发展,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
第三,这是加强军队反腐倡廉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加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保持了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结带领部队官兵圆满完成了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经受住了各种复杂情况的严峻考验。但少数领导干部党性观念不强、作风不正、自身要求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仍有发生,严重损害党和军队形象,影响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制定《廉政规定》,全面系统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有利于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廉洁、保持良好作风,更好地为军队建设和发展履职用权。
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涉及方面多、领域广,对此《廉政规定》规范了哪些从政行为?
答:《廉政规定》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了11条禁止性要求、70个“不准”,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一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规定了21个“不准”。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多占住房、侵占公款公物、设立和使用“小金库”,以及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二是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规定了5个“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等方面明确了政策界限。三是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规定了8个“不准”。一方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另一方面,不得违反规定推荐和任用干部等。四是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部队敏感事务,分别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装备采购、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务,提出了24个“不准”的要求。五是禁止奢侈浪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行为,规定了12个“不准”。以上这些,是《廉政规定》的核心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就一定能够形成强大的感召力,推动军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
问:在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实方面,《廉政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廉政规定》专门设立“实施与监督”一章,从4个方面分别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机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规范,另外还设置了考评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条款。这样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各类责任主体明确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把握各自的工作重点,找准工作定位。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机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正副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同时,通过严格的组织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落实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制度规定的执行力。
答:近日,总政治部、军委纪委专门下发通知,对学习贯彻《廉政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还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贯彻进行部署。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党委要负起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二是搞好学习宣传,结合全军正在开展的“加强党性修养、锤炼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安排专门时间,以团以上党委班子成员为重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廉政规定》,积极营造学规定、用规定、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规定要求不严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篇: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2011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概 要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简称《廉政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贯彻执行(《廉政规定》)。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军队实际制定《廉政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推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廉政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基本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立足军队实际,明确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从11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70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成员(不设常委会的党委成员)和机关、部门的副团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模范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广大官兵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军队法规制度,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
(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在国(境)外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违反规定组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八)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九)不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审批、核拨经费;
(十)截留、挪用、克扣专项经费。
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接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钱物;
作,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采购计划;
(二)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违反规定分包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采购评审和中标结果;
(四)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直接指定供应商;
(五)串通供应商或者承制单位,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规定处置军队资产,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军队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军队资产;
(二)故意不评估、低估、漏估或者低价变卖军队资产;
(三)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插手干预军用土地转让、置换,或者与受让人串通,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暗示或者授意将房地产低价出租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
(二)虚报工作成绩;
(三)瞒报、缓报事故、案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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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10 00:19:33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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