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五大原则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刘飞: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五大原则

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五大原则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刘 飞

收缴违纪违法财物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党纪政纪的严肃执行和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受有关规定较分散,不够系统、细化等因素影响,在收缴违纪违法财物方面仍存在认识和做法上的不统一、不规范。笔者试结合有关规定,对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的原则作一探讨。

本文所称违纪违法财物,包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4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应予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还规定,对于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本文为论述方便,对追缴与没收统称为“收缴”。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思想,同时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具体操作给予了指导和规范,从中可以引申出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这里的合法不仅指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只能收缴违纪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取得的财物(金钱、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非法所得产生的孳息等),以及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即收缴的对象必须与违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相联系。实践中,须重点把握的是程序合法。如对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之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而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收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也对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程序进行了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指虽然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但有关法规中规定了由其他机关对该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就应当由其他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用于赌博、嫖娼的财物和通过走私取得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分别应当由公安机关、海关予以没收,处分决定机关就无权没收。

二、禁止非法获利原则

无论是出于有利于实质公正还是出于预防,都不应让违纪人享有源自违纪违法的利益。通过追缴,应当剥夺行为人因其违纪违法行为或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所得的财产收益或权益,不仅包括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还包括行为人因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而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利益。

三、返还原财产权人原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中规定,“对于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这其中就包含着返还原财产权人原则。原财产权人的合法财产因违纪违法行为而受损,理应得到返还。原财产权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前者如诈骗、盗窃等案件中的受害人,后者如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案件中的受损失单位,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所得工作应及时,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返还。

四、人道主义原则

收缴的违纪违法财产可能是违纪人当时个人所有的一部分,也可能是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若属后一种情形,则可能使违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无着落。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收缴违纪违法财产时,有必要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在此方面,刑事法律有关规定值得借鉴。如《刑法》第59条中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五、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原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适当顾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即违纪人)转让赃款赃物时无处分权,并且已经支付了对价,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工作中,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考虑。

实践中,为追缴赃款赃物,往往不管被冻结、扣押的财物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一律冻结、扣押第三人的所谓赃款赃物。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这个司法解释确立了赃款的善意取得制度。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有类似规定,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至此,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一致认可了赃款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还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说明的是,收缴违纪违法所得以追缴原款原物为原则,以退赔为例外。这是由违纪违法所得的特定性所决定的,原款原物不仅能保全违纪违法所得的物证价值,而且某些特定赃物对受害人有特定价值和意义,非一般金钱所能弥补,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追赃时应首先追缴原款原物;适用退赔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违纪违法所得被挥霍、灭失,或确实难以追回;二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违纪违法所得。

(原载中央纪委审理室主编的《审理参考》第72期、2011年《中国监察》第4期)

第二篇:《央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警示录(一)》观后感----刘某

《央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警示录

(一)》观后感

3月30日下午,观看了警示教育视频《央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警示录

(一)》,展现了中央坚决整肃“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展现了各级党委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监督执纪的坚决行动,展现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两年来党风政风改进、社风民风转变的重大成果。

一定要加强学习,正确的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物质利益和享受面前要稳得住,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要有平淡心态。通过观看《央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警示录

(一)》列举的贪官违法和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犯罪也是一天一天开始的,由接受小恩小惠到接受大笔礼金,由开始的心惊胆战到后来的心安理得,把党和人民的权利变成了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警钟不能长鸣,私心越来越重,以致于发展到麻木不仁,习以为常,由于放松了学习忘记了领导的重托,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坚定信念,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时时不忘“廉”字。无论我们所处何岗位,每天都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一定要同他们保持好距离,同他们不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在日常的工作中就要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私心杂念。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只有坚定廉洁信念,提高自我的约束能力,提高自己的反腐能力,经得起诱惑,才能经得起考验。

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纵观犯罪分子沦为阶下囚的全过程,他们的变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这就要求自己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从小节抓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正确处理好与自己打交道的人和事,特别是和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坚决杜绝参与他们的吃请,过好金钱关、人情关,不能让国家的利益有丝毫的损失,不接受纳税人、当事人的小恩小惠,洁身自好,练就防腐拒变的本领,埋头工作,为国税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要筑牢自己工作中的防腐防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自由人与阶下囚只有一步之遥,都应自觉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做到居安思危,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和诱惑。

工程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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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6日

第三篇:2376  2019年如何把握《规则》有关处置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的规定纪检理论文章心得体会

2376

2019年如何把握《规则》有关处置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的规定纪检理论文章心得体会

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是指党员、公职人员通过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他可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是纪委监委发挥惩戒作用、注重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具体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实践中,落实好该条规定,应准确把握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等处置措施的特点和区别,注意做好全面追缴、先行处置等工作,不让被审查调查人非法获益。

准确把握不同处置措施的特点和区别。《规则》规定了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等处置涉案财物的措施。其中,收缴包括没收和追缴。这几种处置措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主体不同。结合《规则》看,收缴、责令退赔的实施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主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登记上交的实施主体是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人。二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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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五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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