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学生安全公约
第一篇:家校学生安全公约
家校学生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订立本公约。
一、学校(教师)职责
(一)学校完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定期查改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施、设备安全;
(二)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救助学生;
(三)学校通过定期开设安全教育课和组织安全演练,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实践活动,普及校园安全隐患十六防知识(防交通伤害、防溺水伤害、防火灾伤害、防拥挤伤害、防饮食伤害、防触电伤害、防自然伤害、防网络伤害、防坍塌伤害、防攀爬伤害、防雷击伤害、防疾病伤害、防活动伤害、防地震伤害、防暴力伤害、防爆炸伤害),提高学生安全防范素养和自救自护能力;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要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寄宿制学校食堂要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夜间宿舍要有专人值班,落实学生就寝点名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实践活动,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杜绝侵害学生事件发生;
(六)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学生擅自离校或不到校学习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
二、家长(监护人)职责
(一)家长(监护人)承担学生在校园之外的教育和监护责任。结合“安全隐患十六防”知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护,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远离危险,如遇同伴危险,不要擅自施救,要及时向成年人求助;
(二)家长(监护人)应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家长(监护人)接送学生要抵制“黑校车”、不坐农用车、远离超载车,乘坐符合安全规定的校车接送学生;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家长(监护人)不允许未满12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不允许未满16岁的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
(三)家长(监护人)要教育孩子不去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不利于身心发展的场所;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品、饮料,不与陌生人外出或过夜,不去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危险地方游玩、游泳;
(四)学生正常时间不到校学习,家长(监护人)要向班主任请假;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班主任,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学校告知学生擅自离校或不到校学习,以及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
三、学生职责
(一)学生要认真接受学校和家长(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隐患十六防”知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二)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从自我做起,不闯红灯、不逆行、不横闯马路、不抢道、不在机动车道骑行、不骑快车、不并排骑行和追逐打闹、不爬他人车辆,严禁带人;
(三)学生不到没有安全监护措施的非正规场所、水域游泳、嬉水,不在危险地带逗留玩耍;
(四)学生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爬树、不爬墙,不攀爬电线杆;
(五)学生不打闹、不拥挤,不得攀爬楼房窗户或从廊道俯身向下张望,以免不慎从楼上掉下;学校不允许学生进入的区域,学生要自觉遵守,不得私自进出,以免发生意外;
(六)学生要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团结同学,不打架、不骂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凶器进校园,发现有打架斗殴迹象要及时报告老师;
(七)学生不要购买和食用不卫生、不安全饮食,不要捡拾别人丢弃的饮食物品饮食;
(八)学生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早晨、中午到校时间不得过早,中午、下午放学后,要按时回家,结伴同行,不得在中途逗留,放学后和节假日不经班主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校学习、玩耍、逗闹、布置班报、排练节目等;
(九)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安全演练,危险发生时要头脑冷静,随机应变,运用学会的知识和技能,开展自救自护,不要参与抢险、救灾、灭火、下水救人等危险性活动,同伴遇险时,不要贸然施救,要及时向成年人求助。
以上公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班主任、学校(幼儿园)签字(盖章),认真学习,共同遵守。每个在校学生和入学新生都要签署。回执联由学校存档备案。
年级班
学生签字:班主任签字:
家长(监护人)签字:学校(幼儿园)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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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学生安全公约》回执
家长(监护人)和学生对《家校学生安全公约》已经认真学习,承诺严格遵守。
年级班
学生签字:班主任签字:
家长(监护人)签字:学校(幼儿园)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家校安全公约
XX小学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订立此公约。
1.家长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2.家长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学校不承担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任何安全责任。
3.家长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下学。
4.家长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5.教育孩子不在河沟、井边玩水,不去河塘洗澡,不在危险地带逗留嬉戏。
6.教育孩子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7.教育孩子不爬树、不爬墙,不攀爬电线杆。
8.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不抢道、不争行,不爬他人车辆。三人以上不允许并行,严禁骑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
9.教育孩子无论在校、在家、在社会,要时刻注意礼貌,团结同学,不打架,不骂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凶器,发现有打架斗殴迹象要及时报告。
10.教育孩子到校时间不得过早,中午、下午放学后,要按时回家,不得在中途逗留,双休日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学校。
年级
班主任签字: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2014.2.17
第三篇:家校安全公约
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他们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规定,特订立此公约。
一、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只承担校园内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因学校(教师)未尽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和其它设备设施,及时采取措施监管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没有明显疏漏,特别是要建立完善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
(三)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校内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五)学校应当教育教职员工,严禁歧视、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侵害性,应当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
(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七)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不得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和其它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教育学生远离溪河、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八)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家长(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家长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由于家长(学生)未尽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应当按时到校接送幼儿、低年级学生上放学并承担监护责任;
(二)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和其它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教育学生远离危险水域,不在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活动,并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学校不承担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期间的任何安全责任;(三)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等,不实施具有危险性、侵害性行为,自觉接受老师告诫、纠正,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
(四)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
三、其它事项说明
学校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四、以上公约一式二份,学生、学生监护人、学校各执一份,三方应当共同遵守。
学生签字:班级:家长(签字):
年月日 铜鼓乡中心校(公章)
第四篇:家校安全公约
教育部颁布
《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家校学生安全公约
本文2025-01-10 00:12:11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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