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篇: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发布单位】813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1997-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6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宏路中心区、洪宽工业村和康辉工业村)。
第三条 第三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管理体制,通过外引内联,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以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鼓励发展高优创汇农业、兴办对外贸易企业和其他第三产业。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
(四)旅游、贸易、服务业;
(五)科技、咨询、信息和环保产业;
(六)交通、供排水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七)房地产业;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资本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内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债券或股权;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发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第九条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第十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清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批准或登记;
(四)管理土地、建设和房产业;
(五)管理财政、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与服务;
(八)负责劳动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安全;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的福清市属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设在开发区非市属机构(含中央、省、地市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省、福州市及福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开发区有关事务的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福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福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除依法需要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转报或批准的外,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发区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接受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开发区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自主招聘职工的,应向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0%确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劳动保护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且仍然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有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可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归侨和侨眷将其在开发区内投资经营所得的利润,用于捐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其捐赠额可按规定由税务部门给予税前扣除。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腐蚀、震动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国内转卖或销售,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进口税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取财税政策,扶持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开发区内的税收收入分成,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四年起减半征收3年;在开发区内兴办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不计入用地比例,并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其亲属的户口可以按规定迁入开发区。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省、福州市及福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华侨、港澳台胞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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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题注】(1996年5月15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宏路中心区、洪宽工业村和康辉工业村)。
第三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管理体制,通过外引内联,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以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鼓励发展高优创汇农业、兴办对外贸易企业和其他第三产业。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
(四)旅游、贸易、服务业;
(五)科技、咨询、信息和环保产业;
(六)交通、供排水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七)房地产业;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资本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内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债券或股权;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开发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清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批准或登记;
(四)管理土地、建设和房产业;
(五)管理财政、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与服务;
(八)负责劳动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安全;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的福清市属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设在开发区非市属机构(含中央、省、地市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省、福州市及福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开发区有关事务的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福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福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除依法需要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转报或批准的外,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发区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接受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开发区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自主招聘职工的,应向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劳动保护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且仍然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于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五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有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可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三十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从该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商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损失。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腐蚀、震动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个纳税的所得弥补;下一个纳税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国内转卖或销售,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进口税款。
第三十四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取财税政策,扶持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开发区内的税收收入分成,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其亲属的户口可以按规定迁入开发区。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优待遇外,还可享受省、福州市及福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胞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101 号 【发布日期】2009-04-16 【生效日期】2009-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101 号)
省海洋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福建福清融侨建总管桩项目填海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9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使用福清市江阴半岛西侧的过桥山垦区和新厝双屿垦区内36.75公顷海域,填海建设福建福清融侨建总管桩项目工程。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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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融侨公司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
第一章 前言
一、本手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是公司的指导性手册,为员工提供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详尽说明。
二、本手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本手册内容将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公司将依据本手册对员工实施管理。
四、本手册内容在员工执行过程中如需进一步改进,由各部门汇集意见后交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在修订之前仍按本员工手册执行。
五、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六、本手册解释权归公司综合部,如有不甚详尽或使员工感到疑惑之处,请随时向公司综合部咨询,以确保理解无误。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江苏省电信实业侨宁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特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劳动管理制度
1、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自主行使员工招聘、录用、考核、任免、解聘等各项劳动人事管理职能。
2、公司在董事会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内,自行决定内部的岗位设置和用工管理制度。
3、公司根据经营的需要,通过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全面择优录用。招聘的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并按规定办理基本社会统筹。原则上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
4、公司根据需要面向各方借聘的员工,或由合营各方派出的人员,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公司与借聘员工本人所在原单位签订委派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5、面向社会招聘的员工,其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当地人才市场代保管。
二、薪酬制度
1、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使个人收益与所做贡献挂钩。
2、公司根据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依据各岗位的责任及工作制定工资标准。
3、公司根据经济业绩和综合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额度。公司的奖金分配执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全面考核,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
三、考核制度
1、公司对员工实行全面的考核制度,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具体考核内容从销售业绩和综合管理工作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具体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及年终考核。其中:
(1)试用期考核:聘用员工试用期由试用部门考核,主要从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如试用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时间,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员工表现事实情节,报总经理审批,延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如试用部门给予试用员工转正,应附转正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对考核成绩连续优秀的新员工可缩短试用期,提前录用为正式员工。(2)季度考核:实行每个季度打分考核制。综合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内容是考核员工本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基础管理等几个方面;销售业绩考核主要内容是本季度各部门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回笼情况等。于每个季度底进行。
(3)年终考核:对各部门及个人进行年终总结考评,对部门经理级以上进行民主测评。于每年12月底进行,考核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试用期员工、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犯有重大过失留用察看人员不参加考核。
2、为了真正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体现公司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每年年底,公司将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在内部建立起人员淘汰制和内部待岗制,逐步淘汰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的人员,保证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劳动保险制度
1、公司按照《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2、公司向合营各方借聘的员工或由合营各方派出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的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所需费用与本公司结算。
五、员工的聘用、调迁、离职制度
1、公司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原则。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其他人员的聘用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经总经理签发生效.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的员工应服从安排;人员调迁需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经总经理签发生效,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到综合部办理调动手续,及时到新岗位工作。
3、被招聘员工如在试用期内要求辞职,必须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正式转正后要求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如员工未能向公司提出足够的时间或没办妥交接手续,擅自离职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5、凡辞职或被辞退员工必须填写《员工离职会签表》,员工离职前应向本部门移交手中的工作及公司业务资料,向相关部门移交已领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并与财务结清个人债务。在限期内,按规定办妥离开公司手续,再领取当月应得工资和福利。
6、若公司因业务变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富余劳动力时,公司有权决定裁减员工。被裁减人员应服从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公司将会提前1个月通知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六、培训制度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可参加各类培训班或专业进修。参加培训或进修的内容,原则上要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关,以业余时间为主,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参加培训或进修,均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外培审批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2、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公司视具体情况报销费用(具体情况另定),享受费用报销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规定员工具体服务年限,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否则不予报销(上级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发文指令参加的培训除外)。学费、报名费、资料费等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节 人员聘用制度
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公司工作,为公司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结合公司的特点,特制定人员聘用制度如下:
一、聘用原则
公司本着“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用人原则,依据应聘者是否适合应聘岗位职务的素质和培养潜质,并以该职位人员应具有的实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作为考核准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二、招聘渠道及聘用程序
1、各部门有用人计划的,需先向综合部报招聘计划,由综合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到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招聘所需人才。
2、应聘者首先必须填写《职位申请表》,经面试、笔试、实操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申请人接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后按期到公司报到上班。
三、招聘员工资格要求
公司对招聘人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主动,服务热情,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1、部门经理: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关部门管理经验,具有从事本行业至少5年的工作经验。
2、部门副经理、部门助理: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关部门管理经验,具有从事本行业至少3年的工作经验,个别能力强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
3、工程师: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职称,至少5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验。
4、部门主管: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至少5年的工作经验,个别能力强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
5、会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具有会计证和会计人员电脑上岗合格证,熟悉会计软件,能熟练操作电脑,具有从事本专业至少5年的工作经验。
6、出纳: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至少2年以上出纳工作经验,持有会计证和会计人员电脑上岗合格证,熟悉会计软件,能熟练操作电脑。
7、文秘:中文或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熟悉办公室业务以及相关人力资源业务,熟悉办公自动化,能熟练操作电脑,个别能力强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学历。
8、接待:大专以上学历,形象佳,懂得礼仪知识,有相关的接待经验,熟悉办公自动化,熟练操作电脑。
9、司机:高中以上学历,工作认真踏实,能吃苦耐劳,至少5年以上驾驶经验。第三节 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制及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并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公众休假制度。
2、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时间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3、法定节假日: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二、考勤办法
1、考勤范围包括迟到、早退、请假、外勤、公差、旷工等。迟到:无正当理由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早退:无正当理由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请假:参见“公司请休假及假期待遇制度”。公差:参见“公司差旅费报销办法“.外勤:全天在外办事。旷工:无特殊原因,员工事先未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或未获批准擅自未到岗位或离岗达一小时以上的;请假期满未经续假或虽续假但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领导调动或分配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到岗上班的。
2、公司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离制度。员工不得委托或帮助他人签到。遇有公事不能及时签到,需在签到簿上说明情况。签到簿每星期交部门负责人审核一次。签到情况由综合部每月统计一次,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三、违反以上考勤制度,公司将按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节 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五节 员工请休假及假期待遇制度 第六节 奖惩制度
第三章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守则
为了创造一个文明祥和、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员工守则,内容如下:
一、总则
1、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市民行为道德规范,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依法经营。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事、互帮互助。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4、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守公司机密,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质量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作业场所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6、按综合部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提供有效证件,不得有隐瞒或假造。
7、爱护公物及公用设施,自觉维护和保持环境卫生。
8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本文2025-01-10 00:10:59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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