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工作条例
第一篇:组织员工作条例
延边大学党委组织员工作条例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组织员队伍,严格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可靠保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员的设置
第一条
我校的党委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两种职务。党委建制学院(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总支建制的学院不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二条
在校关工委设臵2名兼职组织员。
第三条
党委建制学院(部)设臵组织员的数量,根据该党委全年发展新党员的数量配备,每发展60名新党员,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条
不设专职组织员的党总支,其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选
派专职组织员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组织员作为校党委派驻发展党员单位的代表,编制为2种:一是学校编制;
二是学院(部)编制。
第二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作用
第六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3、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4、原则上为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
5、党龄在5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第七条
组织员是受校党委委托,代表校党委主持发展党员工作的专职人员。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对基层党支部建设、党员管理也有检查
指导责任。
第八条
组织员的具体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导基层党组织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党员工作规划。
2、紧紧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任务给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基层党组织完成发展党员规划,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及时向党委报告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
3、搞好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挑选、培养和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4、组织员对新党员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入党的每一个对象,都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组织谈话工作,并根据党章的规定,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把好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关。
5、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6、检查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及实际效果。
7、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向党组织提出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建议,搞好党员教
育工作。
8、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提
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员不同于党委的组织委员,也不同于组织部门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员是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特派代表,是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员和监督员,是党组织入口的“哨兵”和“卫士”,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第一人,代表校党委依据工作职责,独立行使权力。在重大问题上,要由组
织员集体研究。
第三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设臵。
根据我校发展党员的实际,校党委设臵组织员办公室,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宏观掌握全校发展新党员工作,由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分管
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任务
1、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2、对组织员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组织员的业务水平。
3、检查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和管理情况。
4、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5、发现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措施和建议。
6、检查落实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
7、负责全校组织员的管理、发展党员、党员管理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对组织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组织员的工作受校党委领导,所有工作都向校党委负责。要坚持原则,定期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按照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的要求,与所在单位党委定期研究落实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每年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学校发展党员规划的顺利完成。第十四条
按照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发展党员预审任
务,上报本单位当年发展党员计划。第十五条
组织员所负责单位发展党员预审任务完成之后,及时将发展党员预审情况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并将发展党员预审统计表上报组织员办公室。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都必须经组织员办公室同意。不得未经发展党员预审、未经培训发展党员和进行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七条
组织员的工作除了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外,还要接受组织员办公室的定期检查。不得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对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的组织员将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免去该同志组织员职务。违反规定被发展入党的党员要
取消该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
组织员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如果本人无法处理,应及时向组织员办
公室汇报,请组织员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五章 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组织员自身建设。组织员办公室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代表党委对组织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每四年结合校党委“创先争优”表彰进行一次“优秀组织员”的评选与表彰。组织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觉悟。
第二十条
组织员要认真学习党建理论和业务知识,搞好调查研究,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现状、党员状况、当年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十一条
组织员要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正确行使组织员的职权,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组织员要认真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新问题,并且善于解决问题,每年要写出一份调查报告或经验总结材料。
第六章 组织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1983年2月)、省委组织部《组织员工作条例》(吉组发„1986‟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吉组发„1992‟6号)文件、省委组织部和省高校工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改进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吉高校联字„2004‟1号)文件规定,专职组织员为同级实职岗位,组织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由校党委任命,享受同级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校党委给予专职组织员定额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织科、组织员办公室
工 作 职 责
一、抓好下级党委的思想、作风建设;督促下级党委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帮助健全党委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并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党的组织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二、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每个基层党组织都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的指导思想,调查了解、掌握分析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情况,拟订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规则,提高改进和加强的意见与建议,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验,组织、指导开展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活动,承办审批基层党组织召开选举大会、改建或新建党组织,以及变更组织关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三、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主要是制定党员学习教育的规划、办法,组织编写党员学习教育的教材,指导并督促检查党员学习教育工作,并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指导和承办表彰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的工作,研究党员教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员管理措施,扎实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
四、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主要是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订发展党员的长期和近期规划,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承办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发展党员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按比例逐月收缴,按规定及时上解,按制度抓好管理。
六、抓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做到接转流畅,遵章守规,手续齐备,填写规范,回执到位。
七、抓好党内信息库管理和定期统计工作,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准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充分利用,严格保密。
八、抓好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激励管理工作。按照“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的配套措施,逐步扩大农村干部海推直选产生方式,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党员从某一单位或地区党的基层组织转入另一单位或地区党的基层组织时,必须接转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移需经党组织批准,并且按一定的组织级别开展。
党员组织关系信件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临时离开本单位,到新的单位帮助工作,或外出参加学习、轮训、实习、考察等,时间不超过6个月,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可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
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带证明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跨县以及跨乡镇、跨县直部委办局转移组织关系,一律经县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2、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弄清原因,分清责任。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3、各乡镇、主管局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要求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权限不符、内容不全、有涂改痕迹等),要退给本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接转手续。
流动党员 “三个一”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流动党员“三个一”管理制度:
1、党员流动前必须给支部一个请示,让支部知道去向。要求每名党员在外出前,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支部提出申请,说明外出理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从事职业,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对于外出工作(经营)地点有变化的要及时向支部进行汇报,使支部能够及时掌握外出党员动向,便于加强联系与管理。
2、流动党员年中必须进行一次汇报,让支部知其情况。每名外出党员半年向支部进行一次汇报(口头或书面),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半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点是遵章守纪、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作用情况。党支部应将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归档,作为年终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对于不及时汇报的,支部应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根据民主评议党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流动党员每年底必须回原支部参加一次会议,开展民主评议。基层党支部要利用年底(春节)大多数党员回乡探亲的时机,通过查验《活动证》,了解在外参加组织生活情况;通过集中轮训、个别座谈等形式加强流动党员教育,不断增强其宗旨观念。同时认真开展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把评议结果记入党员个人档案。
党 费 收 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9)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程序
l、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改选前,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选举产生的办法和委员候选人名单。
2、上级批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的批示精神,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选举产生的办法和委员候选人条件以及下届委员会成员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等。并确定筹备工作有关事项及明确分工。
3、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4、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的负责人。
5、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6、召开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可当选,否则要进行重选。
7、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
第二篇:如何做好组织员工作
如何做好组织员工作
今天我接受局党办的邀请参加这个会,让我谈谈作为一个组织员应该怎样做好这项工作。我想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点体会,不当之处还请我们书记、科长及大家批评指正。
我主要从三个方面讲:
一、组织员的职责及作用
组织员是受区委组织部聘请、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 作和党员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具有加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懂得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组织员的条件)
组织员的作用包括五个方面:
1、组织员是同级党委发展党员的参谋和助手。发展党员工作都要经组织员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指导的职责,帮助党委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3、组织员是把住党员队伍入口的“卫士”。对每一个拟发展入党对象,都有从党员条件、入党手续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把关,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4、组织员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骨干。要经常深入基层(自己负责的学校)调查了解党员队伍的状况,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5、组织员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楷模和良师。组织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对入党积极分子具有特别重要的教育作用。入党积极分子往往把组织员看作党员标准和形象的具体化。他们通过组织员的工作和表现来认识党、靠近党,并把组织员视为楷模和良师。因此组织员工作和形象如何,对入党积极分子有直接影响。
二、组织员怎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组织员能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保证党员质量,提高党的战斗力至关重要。在这里我想
组织员工作条例
本文2025-01-07 11:49:11发表“员工个人工作总结”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15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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