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篇: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代表人数在九十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三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表决议案的办法;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团(组)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代表团(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组)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组)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
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
至迟不超过四个月,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由主席团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方案,听取和审查上年度乡镇统筹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日常工作: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可以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县(市)驻本乡镇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其他活动;
(四)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受理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部门和组织处理;
(六)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七)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主席团成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1]号
关于印发《*** 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各驻村工作组: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陕西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工作的决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2011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县、镇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大代表
换届选举
方案
通知
***县、镇两级
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陕西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工作的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这次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中共洛南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精心指导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上下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也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抓好这次县、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开好县、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转化为促进科学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我镇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加强县、镇两级政权建设,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顺利实现“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巩固国家基层政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换届选举坚持的原则: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多方配合。
二、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根据县上的统一部署,我镇的选举工作自2011年8月1日开始到2011年12月30日结束,共分5个阶段。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
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共31天,主要任务是:
1、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市县换届要求,镇上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负责本次换届选举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好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镇党委请示报告,抽调有关人员向各选区派驻工作组,由工作组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2、制定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
3、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依照2010年年底统计人口年报数,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镇共划分为四个县代表大选区和22个镇代表小选区(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及代表结构要求另文通知)。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并做好选举骨干的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 宣传教育和选民登记。
2011年9月1日至10月28日,共计58天,本阶段宣传教育和 选民登记两项工作任务可穿插进行。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宣传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特别要突出“四个法定日”的宣传,激发广大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踊跃参加换届选举工作。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扎实的群众基础。要把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宣传工作与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要求各选区至少有2块宣传板报,举办4期以上的专栏,书写标语20条以上,为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以选区为单位,逐村、逐户进行选民基本情况摸底、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机构依法确认选民资格,保障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法律程序,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基础。选民登记情况复杂、法律性政策性强,操作程序十分严格,技术性也很强。因此,要认真细致,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发生。做到既要保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好应有的选举权利,又要严防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到选举权利,切实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真正实现。
(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二是经登 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三是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四是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五是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公告。
(2)选民登记的程序:一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二是登记选民;三是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复查;四是发布选民名单公告;五是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选民登记的方法:一是选民自愿登记;二是逐户查访登记;三是“三增三减”登记(相对于2007年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新迁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又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对死亡的,迁出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四是“两步”公告登记(含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4)下列几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①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即: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的选民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镇内各村小学的教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登记。
②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本人在原居住地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③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外出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 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④长期在外做工,经商的选民,分以下五种情况登记。属于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经商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属于长期在外地做工、经商的人员,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
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选民,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参加选举。
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查找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选民登记。
⑤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⑥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⑦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把好“四关”,即:把好年龄关,把好户籍关,把好政策关,把好核查关。
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二是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计算),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所谓选民是指凡1993年11月18日,农历10月23日以前出生的公民。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三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才能给予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另外精神病患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
为简化登记手续,选民登记以“两册”(户口册、选民登记册)为依据,镇属单位中的选民由镇选举委员会安排成立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参加县镇人大代表选举。
3、选民名单的公告与公民申诉的处理。
(1)选民名单的公告。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核查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 ①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2011年10月29日(农历10月3日、星期六)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
②张贴公告应选择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晰,布置要庄严隆重,选民名单公布可以提前1—2天,便于选民咨询,核查并及时纠错。
③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前予以公告。
④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期推迟的,对推迟期间的增减变动的选民应予以补登或除名。
(2)公民的申诉及处理。
①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②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阶段 提名推荐候选人阶段 10月30日至11月11日,共计13天。
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政党、人民 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镇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社会履历。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限以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的前一日为截止日期(即选举前15日,也就是11月3日,农历10月8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即:11月11日(农历10月16日)前分别在各选区公布。公布代表候选人要按姓名笔划排列,公告后要采取多种形式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情况。
2、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①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各选区、选民小组要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广泛征求选民意见,在意见一致后报镇选举委员会审查,并在选举前7日公布,即在11月11日(农历10月16日、星期五)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第四阶段:投票选举代表
2011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共计7天。
1、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确定选举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并于大会召开前5日予以公布;其次要确定选举大会主持人并准备主持词;再次要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第四要印制好选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准备好票箱等投票选举的必须用品;第五要草拟好选举办法草案;最后要布置好会场。
2、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
选举大会于2011年11月18日(农历10月23日、星期五)进行,各选区的选举大会由镇选举委员会派主持人主持。
投票选举前,由选区不是正式候选人的选民推荐或由选区工作组提名,经多数选民同意后,确定若干名监计票人员。全体选民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有效。选举大会举行期间外出,不能到会场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的权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次投票,总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时作废,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为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只选一人,候选人应确定二人,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选民的投票,不得进行干预。投票结束后,缺席的选民不能再进行投票。
选举时,先选县代表并投票,由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将选票封存后送中心会场汇总,再选举本选区的代表,投票后在本选区中心会场 计票,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区工作人员当场计票,并依法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阶段 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1月19日至11月30日,共计12天。
根据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11月底前必须召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会前准备
1、代表选出后,要着手健全代表活动小组,原则是每个小组不少于3人,不足3名代表的村,可依照“就近建组、方便活动”的要求,与邻近村、组联合成立,组织学习有关知识,加强培训,多方收集各类意见建议,为全体会议议案做准备。
2、确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
3、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二)召开会议
1、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召开会议。
2、搞好选举。
3、大会结束后,3日内将新选举的领导以主席团文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备案。
三、加强领导、严格程序、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这次换届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都很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 工作。各村支部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负总责,要依法做好群众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镇上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和抽调的工作组成员,要各尽其责,集中精力投入此项工作,决不允许出现走读干部和应付现象发生。其次,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学法、用法,做好依法选举。第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动员选民积极参与。第四,要严格程序,依法办事,不许图省事搞变通、走捷径,严格“法定日”。第五、统筹兼顾,抓住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各项工作中心,做到换届选举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结合、两促进。
***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四个法定日
1、公布选民日:2011年10月29日(农历10月3日、星期六)
2、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日:2011年11月3日(农历10月8日、星期四)
3、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日:2011年11月11日(农历10月16日、星期五)
4、选举日:2011年11月18日(农历10月23日、星期五)
第三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XX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一、7月5日各村成立选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 5—7人组成,并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审批。
二、7月5日——7月9日为选民登记阶段,7月10日将选区选民数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并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三、7月13日将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批复后在选区张榜公布。
四、7月22日(选举日7天前)将确定的正是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余该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批复后在选区张榜公布。
五、投票选举(产生代表)。7月29日为统一选举日,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镇换届选举委员会。
第四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1·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2·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臵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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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4·
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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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臵醒目标识。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七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第十八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臵障碍。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 ·6·
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本文2025-01-09 17:59:52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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