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大全五篇)
第一篇: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
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能够给人努力工作的动力,让我们抽出时间写写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1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我打警察是不对的,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2通过司法所同志在这几个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司法所同志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量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3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4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5这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通过司法所同志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现在对我的(伪造合同公文罪)是不对的,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第二篇:检察院监外执行工作总结
ⅩⅩ县检察院ⅩⅩ年监外执行工作总结
ⅩⅩ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为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监所科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造册,从完善人员信息、档案台帐等入手,对监外执行对象进行全面落实、全方位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截止ⅩⅩ年11月30日,全县范围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31人(城镇23人,排先巴扎乡18人,塘木托格拉格乡12人,依其艾日克乡26人,尤鲁都斯巴格镇11人,玉其哈特乡9人,塔什艾日克乡16人,渭干乡16人),其中缓刑犯125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根据《ⅩⅩ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ⅩⅩ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根据检察的情况,大部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比较重视,对监外执行人员建立了档案,能够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实现了及时掌握被监管人的一言一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执行较好的是塘木托格拉克派出所,档案材料齐全,无脱、漏管现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均在撑控范围内,并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和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 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监管较乏力。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档案都已基本建立,由于基层派出所存在人员少、所辖 3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ⅩⅩ县人民检察院 ⅩⅩ年12月28日
第三篇:监外执行犯罪材料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监外执行其刑罚的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目前,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普遍存在重墙内轻墙外的现象,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致使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不力失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对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实践中,有些执行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监管力度,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结合我院对监外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情况分析。
对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错误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通知当天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批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实属于批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归社会后,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刑罚。执行中,该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的原单位也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已不存在,但罪犯刑期还没有结束,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对该罪犯也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执行刑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将该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
监外执行的一般特点和监管方式的现状
监外执行具有非监禁性及附条件性,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在监管场所关押,采取非监禁的刑罚方法,罪犯可以回家居住,但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交给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开放型的刑罚方法。此外,对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外执行是附条件的,一旦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痊愈、怀孕条件消失或哺乳的婴儿已满一周岁的应当收监执行。缓刑犯、假释犯,如果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或假释收监执行。
此外,由于《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这就意味着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刑的执行也涉及到监外执行,公安部23号令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中也同时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的用语是一种指引性的规范,本身不够具体明确,致使各地理解不一样,造成了实践中几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几乎没有区别,在社区矫正地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仍然安排公益劳动、外出要经过批准、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只是在安排公益劳动的量上、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时间上相对宽松一些,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地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思想自由。另外,客观上,公安机关限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难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监外五种人有针对性地区别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走形式的状况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对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外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交付执行到位
1、目前,监外监外执行除了如何交付这个程序环节不够具体外,其余比较明确,从判决、裁定的送达,到指定单位执行,从接受罪犯应告知的规定,到监外执行期满的宣布解除,均有具体规定,其中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有它应有的作用,不可随意缺漏。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
监外执行思想工作总结(大全五篇)
本文2025-01-07 11:24:13发表“其他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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