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122
第一篇:安居工程自查报告
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危房调查和农民安居工程工作
自查报告
一、武乡镇概况:
武乡镇地处汉中城区以北14公里处,东连城固、北接留坝、南廷市区、汉武路、褒城县际公路横贯境内,天台山,哑姑山,风家沟田园风景区景色奇秀,三国诸葛亮受封武乡候于此,武乡因而得名,北魏武乡设武乡县,北周设白云县。新中国成立后,汉中设武乡区公所和武乡乡,一九九二年行政区划变更为建制镇。全镇辖21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总面积96平方公里,总人口3.4万人,其中住镇人口近1万人,镇规划区面积1.8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平方公里。境内矿产资员丰富,有锰、磷、硅等12个矿种,农林业资源丰富,是汉台区优质水稻主产区。2009年农业经济总收入29514.9万元,农业总收入7961万元,农民人均收入3471.51元。
二、基本情况:
全镇 户,D、C 级危房 户,土坯房 户。
三、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市《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项目计划通知》,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农村清洁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要求,认真开展了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工作。
(一)、镇党委、政府文库重视,制定了《武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武政发[2010]年79号文件)印发了武乡镇安居工程实施注意事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二)、按相关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文件精神,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农村危房普查,共普查 户。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方法和标准,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项目264户,上报了264户。
(三)、截止目前全镇已动工建设 户,工作中对每一户开工建设的项目都签定了《安全协议》,都是采用了通用图纸或资源部门设计师的单位设计,并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了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存在问题:
(一)、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项目规定完成时限紧,任务量大,项目(规划、土地)审批手续与规定时限不能同时完成。
(二)、安排的建设资金少,群众建设积极性不高,建设进度迟缓。
(三)、建设资金拨付缓慢。
(四)、由于受耕地指标限制,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暂无法进行,群众反映占用耕地指标建设的能否将耕地占用税给予免除。
五、下步打算:
第二篇:安居工程
我乡顺利完成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今年我乡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在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乡农牧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乡的安居工程建设已正式进入收尾阶段。为迎接上级相关部门对我乡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竣工验收,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成立了我乡农牧民安居工程验收小组,对我辖区内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展开自查自验工作。
我乡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同志带头,连同我乡包片干部、村干部组成的联合验收工作组,认真对我乡今年建设指标户进行逐户、逐项的检查验收工作。在对农牧民安居工程项目验收中:一是对我乡农牧民安居工程的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均严格按照县农安办【2011】1号文件的精神要求验收,确保了我乡安居工程建设在选址、抗震、符合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突出了藏东特色的风格建筑,为我乡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房屋典范;二是根据查漏补缺原则,认真安排我乡业务骨干对安居工程的备档立案、资金台账冲账等工作做好自查自验工作,确保以最佳状态迎接上级相关部门对我乡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的全面验收。
今自查自验,我乡今年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未出现一例违规建造,均在时限内顺利完成了县委、县府交给我乡的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篇:村镇住宅楼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查报告
临泽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临泽县2011年新农村建设小康住宅楼
用地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市局《关于对我市新农村建设小康住宅楼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统筹安排,认真部署,安排专人对2011年新农村建设小康住宅楼用地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11年农民住宅用地计划情况:
2011年全县农民住宅用地计划面积17.5017公顷,涉及7乡(镇)1638户农民。其中:农用地11.8727公顷(耕地10.9447公顷,园地0.4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759公顷,林地0.2964公顷),未利用地1.9012公顷,建设用地3.7278公顷;其中:拟建小康住宅楼54幢1523户,面积13.8712公顷。
(二)2011年农民住宅用地上报市政府审批情况: 2011年全县申请审批拟建农民住宅1007户。经审查,7乡(镇)1007户农民修建住宅楼拟占用集体土地9.8851公顷,其中:农用地8.4377公顷(耕地7.5097公顷,园地0.4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759公顷,林地0.2964公顷),未利用地0.8452公顷(裸土地),建设用地0.6022公顷;以上用地涉及小康住宅楼36幢989户农民面积9.3230公顷,用 1 地报件已报市政府,土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没有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三)2011年农民住宅县政府审批情况
至目前2011全县审批农民住宅57户。经审查,5乡(镇)57户农民修建住宅占用集体土地1.0404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1194公顷,建设用地0.9210公顷,以上拟建小康住宅已报县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小康住宅楼1幢30户面积0.28200公顷。
(四)2011年农民住宅尚未上报情况
纳入2011年全县农民住宅用地计划,尚未上报的农民住宅涉及农户574户,面积6.5762公顷,其中:农用地3.4350公顷(耕地),未利用地0.99公顷,建设用地2.1512公顷,涉及住宅楼17幢504户,面积4.2662公顷。以上拟建小康住宅报件尚未上报。
二、县政府对小康住宅楼建设的政策措施
1.坚持小康住宅楼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每宗用地必须实行前期论证和用地预审,所有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严把总体规划关、计划关。
2.坚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 “五不准”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加大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坚持能占未利用地的不占耕地,能占劣地的不占好地;实行住宅楼进规划小区集中建设,逐步从 “四面开花”向规划住宅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3.采取提前介入、上门服务、政策引导、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等方式,使建设项目及时预审,依法审批,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未批先用、未批先占现象的发生。
三、小康住宅楼在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问题:
1.在小康住宅楼建设中,旧宅基地复垦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农户新建住宅后,经济比较紧张,暂时无力投资复垦。另一方面,由于家庭矛盾,父母和子女分居生活,导致旧宅基地无法复垦。
2住宅楼报件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上报市政府审批,手续多、审批周期长。
建议:
1、提高报批效率,对已上报审批的小康住宅楼用地,积极沟通衔接,加大跟踪报批力度;
2、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未批先建、批少占多违法问题的发生。建立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督查、基层所全面巡查的执法监管责任机制,切实形成了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格局。同时,不断完善执法监察网络,充分发挥村社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前移执法关口,做到违规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3、抓好复垦落实,加快复垦进度。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防止出现 “一户多宅”现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宅基地复垦工作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到宅基地 3 复垦不仅能增加耕地面积,还能给他们自身带来更多实惠,逐步转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对宅基地复垦的重要性达到共识,促进形成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国务院关于安居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1-10-08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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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09 04:15:55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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