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122
第一篇:母婴保健自查报告
xx县《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
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xx县卫生局
2014年10月24日
根据市卫生局、市计生局联合下发的(盐卫疾监“2014”32号)文件精神,我局于9月下旬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局职能科室、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各医疗单位《母婴保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以促进《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1.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全县各医疗单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同时,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妇幼保健医生及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使全体人员提高了‚三基‛水平。今年以来,县妇幼保健所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先后举办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妇幼保健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等培训班,先后组织妇产科、儿科和基层儿保人员参加了‚全市产后康复培训班‛、‚全省儿童营养和心理行为发育进展-1-
学习班‛等继续教育项目,参训达160余人次。县妇保所还
先后深入到黄圩等镇区卫生院,举办村级妇幼卫生人员培训
班,不断提高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加强基层妇幼卫生工作的督导。县卫生局制定下发了
《2014年全县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要点》、《xx县2014
年妇幼保健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明确了县、镇、村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并进一步量化考核指标和评
分标准、奖惩办法,为妇幼卫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县妇保所认真履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不断
强化对基层妇幼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基层妇幼保健工
作的顺利开展。8名基层分工人员能够按照要求,每月定期
深入到各基层医疗单位进行督导,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实行
每季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不断提高了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3.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许可和监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婴保健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的准入制度,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卫生局每年组织对爱
婴医院、助产技术进行评审,凡人员不符合、不能开展相关
服务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取消其称号及资格,收回相关
许可证,近几年,我县通过评审,取消了6个镇区的爱婴医
院称号和助产技术资格,对其资源进行了重组。
4.加强“两非”管理。县卫生局与各医疗单位,各医疗
单位与妇产科及B超室,科室与具体工作人员签定了《‚两
非‛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在妇产科、B超室等醒目位置悬挂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及相关禁止规定文
件,在妇产科、B超室门前安装摄像头,加强对重点科室的监管,向社会公示‚两非‛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推进
相关人员严格守法。至目前,全县未发生‚两非‛案件。
5.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县妇保所举办了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学习了卫生部社妇司《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内容,对《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办证资料的核查、归档等内容进行了
重点培训。每季度组织对全县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
作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主要存在问题
1.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编制不足,卫技人员结构不合理,严
重制约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2.剖宫产率高,自然分娩率下降。
三、下一步打算
1.组织开展第二轮爱婴医院创建,进一步提升爱婴医院
服务水平;
2.加大《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各爱婴单
位依法执业。
第二篇:母婴保健自查报告
xx县《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xx县卫生局 2014年10月24日
根据市卫生局、市计生局联合下发的(盐卫疾监“2014”32号)文件精神,我局于9月下旬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局职能科室、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各医疗单位《母婴保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以促进《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1.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全县各医疗单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同时,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妇幼保健医生及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使全体人员提高了‚三基‛水平。今年以来,县妇幼保健所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先后举办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妇幼保健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等培训班,先后组织妇产科、儿科和基层儿保人员参加了‚全市产后康复培训班‛、‚全省儿童营养和心理行为发育进展
单位与妇产科及B超室,科室与具体工作人员签定了《‚两非‛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在妇产科、B超室等醒目位置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及相关禁止规定文件,在妇产科、B超室门前安装摄像头,加强对重点科室的监管,向社会公示‚两非‛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推进相关人员严格守法。至目前,全县未发生‚两非‛案件。
5.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县妇保所举办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学习了卫生部社妇司《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内容,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办证资料的核查、归档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每季度组织对全县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主要存在问题
1.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编制不足,卫技人员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2.剖宫产率高,自然分娩率下降。
三、下一步打算
1.组织开展第二轮爱婴医院创建,进一步提升爱婴医院服务水平;
2.加大《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各爱婴单位依法执业。
第三篇: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xx县妇幼保健院
《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落实情况总结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卫法监字【2014】2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我院对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1、我院在工作中落实了国家的妇幼保健工作方针: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
2、认真学习宣传《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为提高母婴保健法的普及率,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首先我们组织医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每年以《母婴保健法》宣传月、三八节、六一儿童节为契机,以组织专家上街义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不断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宣传力度,为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3、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安全
建立和完善了以区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以各乡镇卫生院为基地,每月召开一次全区妇幼人员例会,采取以会代训形式,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妇幼保健队伍的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每年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发现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
4、积极做好妇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查体、建档工作 区妇幼保健院积极开展儿童健康体检工作,2014年3-6月份为7500余名幼儿园儿童进行健康查体,均实行成本收费,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自今年9月份开始进行下乡入村为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配置下乡免费查体专用车、B超、心电图、化验等设备,抽调技术骨干组成查体队,与计生部门联合,到9月底已为2个乡镇400余妇女进行两癌筛查,并进行了管理。全区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确保全年无孕产妇死亡。
5、进一步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人员进行了调整,做到让新生儿家长放心、满意。今年1—9月份全院活产为531人,其中听筛511人,听力筛查率为95.87%,新筛409人,新筛率为76.74%。
6、加强了B超和从事B超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了B超室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标牌,设立了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等。
7、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确保签发规范。按照卫计委、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由专人负责购买发放,并建立台帐。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操作人员严格查验接生机构填写的《出生医学记录》等有关手续,按编号顺序签发并登记。1-9月份,共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463人份,无一差错发生,首次签发率为87.19%。
8、加强了免费婚检工作,按照省、市、区的相关要求,我院积极开展了免费婚检工作,通过宣传、发动、组织、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我院的免费婚检工作取得了喜人成绩,1-9月,免费婚检2950人,免费婚检率为93.71%。
我院在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过程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宣传力度不够,尤其是在电视台、网络等发面的宣传要强化;
2、儿童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3、经费投入不足。我院名为全额预算单位,实际按差额预算单位划拨经费,业务开展的房屋设施和技术力量严重短缺;
4、各级政府部门对母婴保健服务的能力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从区级、乡镇级到村级的投入均不足;
5、社区妇幼保健网络尚未建立完备,不能开展相关管理服务;
xx县妇幼保健院 2014年10月28日
第四篇:福建省母婴保健
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配套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条例》规定的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卫生技术人员应答复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医学问题,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章 技术服务项目
第六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项目 ㈠婚前医学检查;
㈡医学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 ㈢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㈣妇科常见疾病筛查
㈤新生儿疾病筛查,目前确定的病种为先天性甲状腺机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及听力障碍;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 ㈥助产技术; ㈦家庭接生。
第七条 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主要项目 ㈠输卵管绝育; ㈡输精管绝育;
㈢放、取宫内节育器; ㈣人工流产; ㈤中妊引产; ㈥药物流产; ㈦输卵管吻合; ㈧输精管吻合。
第三章 执业审批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待发);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注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批准权限如下:
㈠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及新生儿听力检测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㈡开展国内居民的婚前医学检查和医学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等服务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㈢开展助产技术、妇科常见疾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和家庭接生服务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
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省会城市设2~3所。㈡一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国内居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每县(市、区)设1~2所;在交通不便地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开展定期巡回服务或长期定点服务。
㈢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
㈣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医学上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服务,每县(市、区)设1~2所。
㈤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服务,按每800万人口左右的区域审查批准1所设区的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设有产科床位的一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机构。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听力检测(诊断)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一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设有产科床位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新生儿听力初筛机构。
㈥一级以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或县城临近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一般卫生院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㈦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按《福建省妇科常见疾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㈧开展家庭接生服务,按《福建省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㈨计划生育技术:
⒈乡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人工流产和输卵(精)管绝育手术服务;
⒉县级及以上设有产科床位、并有输液、输血和剖宫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中妊引产术、钳刮术和药物流产手术服务;
⒊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输卵(精)管吻合术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㈢从事相关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㈣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可行性报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文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技术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合格后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获准开展的具体服务项目。
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审核不合格的,应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
母婴保健122
本文2025-01-09 04:07:48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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