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122
第一篇:贷款新规自查报告
XX银行贯彻落实贷款新规情况报告
XX银监分局:
我行自贷款新规颁布实施以来,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运作,狠抓落实,贷款新规贯彻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贷款新规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落实贷款新规提供组织保障。
自银监会下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来,我行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执行贷款新规工作,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的贷款新规贯彻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小组多次下发文件,督促各支行、总部营业部落实贷款新规规定。
二、扎实推进,狠抓落实,为贷款新规顺利执行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新规要求,我行及时转发了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根据我行现状,制定了《XX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办法》。这些制度的制定和下发保 1
证了贷款新规在我行的有效执行。
三、完善流程管理,设立相应岗位,为贷款新规的严格执行提供程序保障。
根据贷款新规的全流程管理原则,我行将原来的贷款流程进行了重新修改,将贷款的管理细分为九个环节:即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和回收与处臵,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并重点突出了贷款审批及贷款发放环节,对于贷款审批环节,要求继续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金额等贷款内容和条件进行决策;对于贷款发放环节,我行着手设立独立于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的贷款发放岗位,无论是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在借款人使用借款前,必须经发放岗位人员进行审核,防止贷款挪用带来的信贷风险。
四、广泛宣传、加强培训,为贷款新规的有效落实提供理论知识保障。
根据我行贷款新规贯彻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XX市商业银行多次下发文件、订阅相关资料,对贷款新规的立法背景、核心条款、实施要点、法律责任及贷款新规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受到了基层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为了更好的落实贷款新规,总结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交流经验,总部组织了两次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支行行长参加的贷款新规讨论会,会上,大家讨论了新规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对制度和实例相结合的讨论,加强了大家对新规要义和精髓的理解,讨论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除此之外,我行扩大培训范围,积极参加银监会及协会组织的贷款新规培训活动。在7月初由协会组织的贷款新规培训中,我行组织各支行一把手及信贷部门的负责人、具体业务操作员近40人参加了培训。通过此次培训,大家对贷款新规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为贷款新规在我行的贯彻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10年11月末,我行累计发放贷款436笔,金额总计360661万元。其中:公司类贷款174笔,金额总计356837万元;个人贷款262笔,金额总计3824万元。在我行全部新增贷款中,除个别政府协调贷款外,所有流动资金贷款都对资金需求量进行了测算,并严格按照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贷款达到受托支付要求的,全部采用了受托支付方式,确保了信贷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个人贷款全部采取信贷员双人面签的操作方式,有效防范了因不符合规定代签、信贷员内部欺诈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我行执行贷款新规的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及问题:
一、客户接受程度不同,有些借款人一时难以理解新规的要义,还存在着我借的款,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传统思想,给受托支付的执行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二、在落实全流程管理过程中,新设了部分岗位,但由于人员紧张,部分基层单位的相关岗位尚未配备人员,导致部分岗位职能作用未能真正体现出来。
下一步,我行落实贷款新规的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新规的规范和执行
一是要制定好实施细则,完善贷款操作流程,对受托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对衍生出的贷款新风险制定出防范措施;二是积极开展贷款新规培训,对执行中需注意的环节、流程的操作给予详细讲解;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及时解决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岗位职责,加强贷款新规的执行力度
贷款新规出台后,积极应对,并对原有的信贷岗位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贷款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确保贷款用途符合约定,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XX市商业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二篇:贷款新规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
关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
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县联社《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要求,我社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自查工作通知文件要求,从推动工作宣传情况、信贷基本工作开展情况、支付管理及审核情况、受托支付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信贷人员学习和培训 保证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 我社不定期的组织全辖信贷人员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进行学习培训。通过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以及贷款操作控制流程培训学习,使信贷人员迅速理解、吃透贷款新规内容与操作管理要求,规范、统一地执行贷款新规的规定,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认识水平和具体业务的操作能力。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执行情况
1、我社自2010年4月开始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贷款新规,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制定了信贷业务操作控制流程,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客户经理,从贷款的受理、贷前尽职调查、审批、发放与支用、贷后管理五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按照“实贷实付”的要求,健全贷时与贷后管理机制、贷款审批与放款核准流程,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借款用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监督资金使用,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和”空转”现象,确保贷款进入了实体经济。从制度和机制上提高防范控制风险的水平,以达到规范经营,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2、按照贷款新规的要求,我社统一使用省联社印发的各项信贷文本资料。明确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约定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3、为保障“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到位,准确把握新规要点。建立了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问责机制。从贷款项目的受理、贷前尽职调查、审批、发放与支用、贷后管理五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
1)、贷款受理、调查环节
个人贷款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受理、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落实详实的贷款用途及用款计划,客户经理必须严格执行与借款人面谈面签制度,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调查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2)、审批环节
我社指定副主任对所有上报贷款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贷款业务的不同要求,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要求客户经理在申报贷款项目时提供详细的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的额度、用途,对照贷款新规确定是否采用委托支付方式支付。我社信贷业务审批采用是双轨审批,纸介资料和信贷系统内审批根据授权权限,逐级进行审查、审批。
3)、发放和支用环节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采用借款人自我承诺的方式,弥补贷前尽职调查可能难以发现的问题。
根据“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内勤设立专岗,审核贷款合同文本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审核客户提款申请、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交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信贷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客户经理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根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进度,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支付款项依据作为本次支付条件,将提款申请书和信贷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报审核岗审批同意后,由客户经理监督负责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季度末随首次检查报告将客户提款申请书和信贷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及相关附件统一归档。
贷款资金属于自主支付的款项,要求借款人根据实际贷款申报用途填写提款申请书,信贷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审核岗审批同意,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自主支付款项条件落实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季度末随首次检查报告将客户提款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统一归档。
4)、贷后管理环节
在贷款发放30日内对贷款进行首次检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有无挪用现象并形成《首次检查报告》。常规的贷后检查要求每季度一次,通过贷后检查,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发现客户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点,对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4、我社贷款投向主要是沙溪镇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未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未发放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截至2011年12月末,我社贷款余额8491万元,比年初增长1823万元,所有贷款均要求参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自实施办法以来,我社个人贷款主要是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户贷款未执行贷款新规,个体工商户贷款受托支付占比较小,主要原因是个体工商户进货渠道不单一,无法确定其交易对手,大多数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受托支付主要采取了以贷后检查的形式进一步对贷款用途进行核查,在贷款发放30日内对贷款进行首次检查,特别是对自主支付资金重点监督管理。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有无挪用现象并形成《首次检查报告》。常规的贷后检查要求每季度一次。
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1、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以来,部分客户认为信用社管的太严,手续太繁琐,信用社所放贷款进入借款人账户后,就应归借款人使用,只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挪用就行。
2、受托支付在具体经办业务中手续繁杂有一定的难度,客户大都不愿采取这种方式办理,对客户款项支用监控太严会造成客户用途不实。
3、对受托支付双方交易对手真实性难以甄别,信贷员在操作过程中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
4、贷款新规实施以来,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客观方面一是我社主要面对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用途基本上是消费和进货,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二是个体工商户资金流入、流出随意性较大,虽然在放贷环节杜绝了信贷资金被挪用,但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资金监督较为困难,势必对受托支付执行效力大打折扣。
5、建议
1)加强政策传导和社会公共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确保贷款新规政策深入人心。
2)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贷款新规的执行效果。
通过自查我社在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中能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在贷款操作控制流程环节中,部分岗位职责还不是很明确,我社将尽快对贷款操作控制流程环节和岗位职责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明确,在监督贷款资金支付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我社将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经办客户经理,从贷款的受理、贷前尽职调查、审批、发放与支用、贷后管理五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积极宣传、引导客户理解贷款新规政策,确保充分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篇:贷款新规
贷款新规
银监会网站2月20日讯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编辑本段贷款新规的七大要义和三大精髓
三大精髓: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协议承诺、实贷实付
七大要义: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
贷款原来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贷款新规把贷款全流程细分为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处置九大环节,对关键环节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诚信申贷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贷放分控原则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贷后管理的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罚则约束则明确提出了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手段,约束贷款人和借款人等交易主体的行为。编辑本段贷款新规七大亮点
分段发放信贷资金,防止挪用
贷款新规的发布,矛头直指贷款风险。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被视为贷款新规的核心。新规的实施,将“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
“实贷实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在“实贷实存”模式下,信贷资金的支取与还款全部由借款人执行,整个资金的发放与回笼全部在同一银行循环,因此很多银行通过派发贷款来促进存款。
“实贷实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在“实贷实付”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受托支付,银行向不同的最终受益人支付信贷资金后,企业可将资金在不同银行间划转;另一方面,由于必须分阶段、分额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约束银行贷款虚放、存款虚存。
银监分局局长邱承金说,“实贷实付”虽然是个新名词,但事实上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一直实行实贷实付。由“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贷款的条件和门槛并没有变化,只是在支付环节上进行了一些调整,而调整的目的也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大额贷款借款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
贷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规中最为核心的细节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变为“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相结合。
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根据新规,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个人贷款资金也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取受托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环节更细化,“紧箍咒”起效
银监部门指出,传统贷款管理相对粗放,仅划分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没有具体细分到业务流程,通常叫“贷款三查”。没有强调贷款的结果,只是简单地要求“贷后检查”,作为审慎经营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则被忽视了。至于检查后有问题的贷款如何处理,在传统的贷款管理制度中,并不是重点。
贷款新规则将贷款管理细化为八个环节,即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支付、后管和处置,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只要认真落实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借款人作出承诺方可贷款
借贷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银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诺不能兑现,就要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借款人承诺的内容有假,构成欺诈,也要承担责任。这样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愿造假。
例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 1 办法》里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同时,在信贷新规中,借款人协议承诺除了按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约要执行罚则条款外,还要承诺两点:一是贷款的真实用途;二是贷款的支付方式。没有以上协议承诺,则不能签订贷款合同。
个贷执行面谈面签,以防冒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指出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邱承金介绍,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而且实际中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也多是源于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
因此,贷款新规的规范重点之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
银监部门认为,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贷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违规贷款,后果很严重
贷款新规对违规事项的“法律责任”作了重点界定,“三个办法”分别单列一章进行了说明。
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四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可采取《银监法》规定的措施进行监管。这四种情形是: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与此同时,办法也对
贷款新规122
本文2025-01-09 04:03:42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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