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工作122[本站推荐]

栏目:自查报告发布:2025-01-09浏览:1收藏

第一篇: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我局从企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稽查工作、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等方面,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建议,并督促进行整改,现将我局开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二)污染源监察工作情况

(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中记载了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相关信息,能够准确的体现出企业的现场相关信息,保证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中符合人员数量要求,并在取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调查取证工作均按照发现违法情况——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监察笔录(收集证据:违法事实、图像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提请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的顺序进行,确保了调查取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完整性。

今年以来,我局共受理信访投诉 44 件。根据污染种类分:水污染 14 件,大气污染 22 件,噪声污染 4 件,固体废弃物污染 1 件,其他 3 件。根据受理渠道分,群众来访 13 件,上级转交(办)15 件,县长信箱 4 件,12369 热线 12 件。污染投诉报结率为 100%。

第二篇: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我局从企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稽查工作、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等方面,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建议,并督促进行整改,现将我局开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我局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严把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关,遏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截止6月22日,共计排查未批先建企业5家,久试不验企业13家。对此,我局已责令3家未批先建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其他2家下达通知书,要求其尽早完善环保手续;对13家久试不验企业下达通知书,告知其久试不验的主要原因,要求企业加快整改力度,争取早日通过验收。目前,13家久试不验企业已全部提交验收申请,其中XX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已顺利通过市环保局验收。

(二)污染源监察工作情况对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2次,对一般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1次,现场监察频次符合环保要求,监察记录填写完整。

按照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要求,检查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特别是在开展环保大检查期间,通过加大对各企业的监管频次与力度,准确掌握排污企业的污染动态,督促企业保证各项设施规范运行,并将监察信息及时上报,确保了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时填写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现场监督检查单填写规范、完整。

内容包括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人员、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况、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测结论、对违法行为拟提出处理建议等,并建立了监管档案,做到一企一档。《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中记载了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相关信息,能够准确的体现出企业的现场相关信息,保证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场监察记录对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对于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单位,现场监察记录中明确填写了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的名称、判别的依据或建设的进度;对于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记录中载明了“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拟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在生态环境监察方面,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强化矿山开采及尾矿库安全检查,以检查赣江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开发等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在农村环境监察方面,对“以奖促治”、“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环境监察。强化畜禽养殖业监管,定期对畜牧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畜禽养殖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严防畜禽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或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上岗证培训,监察大队每名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环境监察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回避制度,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中符合人员数量要求,并在取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调查取证工作均按照发现违法情况——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监察笔录(收集证据:

违法事实、图像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提请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的顺序进行,确保了调查取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完整性。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今年以来,我局共受理信访投诉44件。根据污染种类分:

水污染14件,大气污染22件,噪声污染4件,固体废弃物污染1件,其他3件。根据受理渠道分,群众来访13件,上级转交(办)15件,县长信箱4件,12369热线12件。污染投诉报结率为100%。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了监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项问题。在办理12369环保热线、县长信箱及上级业务部门等信访督办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正确的法律法规,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群众满意度较高。同时,规范了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了信访档案。

第三篇:环境监察大队稽查

延吉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自查工作总结

按照延边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着力推进我市环境监察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延吉市环境保护局认真开展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局专门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对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环境监察“十不准”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促进监察大队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二、检查形式

我局执法检查小组采取全市污染源排查和定期检查等形式对监察大队的执法对象进行回访,听取企业对环境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监察执法人员对“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十不准”的落实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案卷中的经验教训。有效地纠正了执法中存在的程序不到位、文书不规范、证据不完备等问题。此次自查自

纠中检查小组一是走访被检查单位,听取被检查单位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结合区经工委机关作风整顿,了解和掌握监察人员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三十走访群众,了解群众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诉求和反映;了解查处环境监察执法中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四是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资料,了解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检查情况

近年来,我局排污收费工作和环境执法工作日趋规范,排污收费管理制度逐渐完备。在环境执法方面,监察大队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强执法: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的监管。二是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实施社会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三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次检查共40多家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主要针对重点企业16家,监察记录真实,准确反映现场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在打黑专项行动当中处罚案卷16分,文书齐全;抽查排污费征收档案10份,排污收费从申报、核定、复核、送达核定通知书、缴纳通知书按法定程序进行,未发现问题;通过明察暗访,走访三产、企业、个体经营者共50多户,调查结果为检察人员能遵守环境监察“六项禁令”和“十不准”规定,没有吃拿卡要和酒后执行公务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小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措施已将此项工作长期开展下去。

1、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在延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政务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和定量向社会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行为,以开展排污收费征收管理自查整改工作为动力,全面提升排污费征收管理水平。

3、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排污收费档案,将征收排污费的所有文书,做到一企一档,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4、继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绿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5、加强案卷评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我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案卷制作质量,确保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合法、高效。

6、创新执法方式,有效制止环境执法行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行政执

法部门的协作。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州局《关于开展全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认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活动。为确保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取得实效,大队召开全体同志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全州环保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延吉市实际情况,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自查,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认识到环境监察工作与国家对环境监察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是对现场监察记录的细节抠得还不够,特别有些项目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漏项、错项。二是行政处罚笔录的证据链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个别文书质量不是很高,不能全面反映被检查者情况。下一步,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将以这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监察职责,行程约苏机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认真学历环境极差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建立环境监察自查自纠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评查制度,将自查考核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半年一次对大队各项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认真落

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和执行以及卷宗档案的规范管理中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能力和质量。对违法乱纪按照党纪进行处理。

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环境监察稽查个人工作总结

环境监察稽查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支队各位领导的正确带领、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不断增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切实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通过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学习、提高认识

一是在政治理论学习求深。通过开会学习自治区、市领导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石嘴山市振奋精神、兴市富民大调研大讨论”等文件精神,参加观看《闽宁镇》等纪录片,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增强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是在业务技能学习求精。在日常环境执法巡查、督查过程中,虚心请教各项环境监察业务知识,增强对企业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判断能力。2018年,配合参加了生态环境部组织2018清废专项核查和对河南开封尉氏县的大气强化督查,通过参加2018清废专项核查和河南的大气强化督查工作,不仅提高了自身环境监察水平,同时学习了当地环境监察工作的先进做法,做到了补不足、促进步。

二、认真履职、狠抓落实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配合领导对县区开展巡查、督查工作,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严管重罚,2018年向县区下达转办5份,拟发行政处罚会议纪要3分,督办会议纪要1份,配合领导对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二是2018年全年共撰写上报工作信息11篇;三是拟发通知、总结、方案共23份;四是配合综合室做好中央环保督查前期准备工作和资料报送工作;五是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配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开展对全市铸造行业排查工作;六是完成了对“消耗臭氧层”管理工作及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档案建立工作;七是配合领导对县区开展2018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并向县区下达“环境监察稽查通知单”;八是根据年初制定的《石嘴山市2018年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参加石嘴山市2018环境监察执法“四互”活动,知识竞赛取得全市环境监察系统第一名,执法练兵取得全市环境监察系统第二名;九是参加石嘴山市2018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从中央环保督查、水、气、土等方面配合领导对县区开展考核工作。三、工作中存在不足

回顾2018年自身工作学习,虽取得了不少进步,在工作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工作急躁,遇见问题不能够清楚冷静思考,工作方法有待改进;二是不够勤奋,惰性较重,对待工作不够认真细致,导致在撰写文件中总会存在错字、漏字;三是理论性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总是疏于多看书多学习,简单认为操作能力达到标准就好,不去仔细钻研理论性业务知识。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抓好主业,强化对环境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逐步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二是做好全面达标排放各项工作,做好收集上报工作;三是戒骄戒躁,在做好监察执法工作同时也要做好文件撰写工作,认真细致对待领导交办的任何一项工

作。

第五篇: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四)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六)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

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2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暗访工作。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人员要求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说明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履行相关程序。

四、现场巡查监察工作制度

(一)保证现场巡查监察次数,提高巡查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监察。

(三)现场巡查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四)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五)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

(二)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三)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四)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五)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六)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一)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二)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三)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学习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监察中队必须积极参与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监察中队按规定时间向监察大队报告季度及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的工作每季至少督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改正。

(五)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内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人员,可建议市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岗位。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工作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九、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借阅手续。

(六)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八)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试行),做好环境监察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

(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3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对环境污染事故,按事故的级别分越级上报和逐级上报。

(四)每月月底前向市支队上报《淮河太湖流域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月报表》;

每月24日前向市支队上报《新密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五)对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群众投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案情况及时上报。

(六)环境监察报告制度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报告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业务知识。

(六)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环境监察人员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十二、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领取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四)送达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五)送达执法文书,应有被送达单位的签字手续。

(六)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十三、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大队各科室所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物品指定专人管理。

(二)所有计算机配臵的软件均应由专人管理,并标明软件内容及使用范围,方便使用和管理。

(三)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大队统一管理。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禁止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泄露内部的各类数据资料,因责任人管理疏忽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2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下达申报通知

1、申报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新、扩、改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下达申报通知:根据排污申报范围,申报单位确定后,由环境监察部门向申报单位送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现场制作送达文书。

(二)排污单位申报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申报时间,地点和内容,排污单位应如实如期进行申报。排污情况有重大改变,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变更申报;属突发性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三)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单位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四)行政处罚

对拒报,谎报或多次催促逾期不报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或监察中队依法收集,整理证据,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局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二、排污费计核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排污量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与作业条件下申报的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年进行审核,按月(或季)进行核定。市环境监察大队综合业务二科应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单位的核定工作。排污量核定后由辖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送达各排污单位,并制作送达回证,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若有异议可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排污申报核定由3人以上小组核定,核定结果确认后,应将核定结果提交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签发《排污核定通知书》,并由辖区中队送达排污单位。

(二)排污费核定: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和排污量核定情况,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原则和排污费计算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三)文书送达:排污单位《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报大队领导审阅后移交区域监察中队送达排污单位,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归档:《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要及时归类汇总,上报,入档。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为促使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征费文书送达

驻密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市环境监察大队送达;市属以下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各区域监察中队送达,并负责征收。

(二)依法征收

1、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汇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征收排污费专用账户。

2、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应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继续催缴。

(三)行政处罚

对拒缴、逾期不缴,限期催缴无效和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填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照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给予处罚。

(四)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由局法制科制作《逾期不缴纳排污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审批后,局法制科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五)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有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就分级解缴国库或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六)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应按规定整理逐一建册归档。并按季度将排污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率、达标率、处理率和完好率,使其发挥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档

凡在我市境内的一切排污单位,为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专门建设的各种处理(处臵)、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必须进行登记建档。

新、扩、改建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应依据验收报告,及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登记表》报市环境监察大队登记建档。

(二)监督检查

1、检查的频次:对审验合格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污染源的防治设施全天24小时监督检查,一般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一天只少一次),辖区内的所有防治设施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2)是否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措施和报告制度。(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的计量装臵和监控装臵。(4)是否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是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5)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是否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3、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1)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臵、关闭暂停运行的。(2)污染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的。(3)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原设臵或增减的,必须提前向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需暂停运行时间不超过七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三日内予以批复。对其他情况的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4、现场检查处理: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应填写《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表》详细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依据有关规定现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由受检查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三)违法查处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并处罚款:

1、对限期完善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2、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

3、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臵的。

5、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6、治理设施所排废弃物未妥善处臵造成二次污染的。

7、治理设施不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对于行政处罚、监察大队应当收集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和蔓延,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现场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获得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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