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122

栏目:自查报告发布:2025-01-09浏览:1收藏

第一篇:涉农贷款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 [2010]195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2.统计部门,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3.统计调查对象,不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不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自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1.我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自查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包括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08年以来涉农贷款的统计方法以及会计、统计口径的变动情况,“三农贷款”主要项目数据的归属及数据填报情况等。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高。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

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合理;统计人员多次参加业务培训;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很好。

经过我社认真自查总结,未发现我社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

信用社

2010年7月13日篇二:关于某单位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情况自查报告b 关于2010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

奖励情况自查报告 ********:

按照《关于对2010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开展自查的通知》(财金**号)文件要求,我们对照《***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号)及《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1]**号)有关规定,对奖励资金的分担比例、政策资金的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进行了自查,并根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1]***号)有关规定,我们对县域金融机构及时下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数据上报通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的统计口径,通过对县域内各金融企业2010年度发放涉农贷款增量部分的摸底调查,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等***家金融企业符合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最终有****家金融企业获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010年,我***涉农贷款发放额为*****万元,涉农贷款平

均余额为****万元。通过财金字[2011]***号文件申报符合条件的可予奖励贷款增量为*****万元,申报奖励资金为***万元。经上级部门批复后,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资金****万元。

二、政策落实情况 ***单位于2011年**月**日收到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万元([2011]***号)。奖励资金到达预算账户后,严格按照中央省级**%,市县级各按**%的比例,依据 [2011]**号文件拨付予农业银行***支行中央省级奖励资金***万元、市级配套资金****万元,共计***万元,依据 [2012]**号文件拨付县级配套资金***万元,依据 [2011]**号文件拨付予***邮政储蓄银行中央省级奖励资金**万元、市级配套资金***万元,共计***万元,依据*** [2012]**号文件拨付县级配套资金***万元。

在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政策落实工作中,***单位高度重视,积极与人行、银监局等部门沟通配合,严把各项数据审核关,确保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严格审核涉农贷款计算口径;二是认真计算涉农贷款增量金额;三是严把年末不良贷款率的审核。在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这项惠农工作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促进“银农”充分合作,达到互惠共赢,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腾飞,为“三农”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国家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展现国家的惠农政策。

2、强化对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健康投放,做到有利于金融企业发展,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3、严格按照《***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每季度,对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掌握各金融企业贷款方向。

三、政策执行效果及建议

通过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政策,加快了对农村金融网点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加大了对涉农贷款市场的开发宣传营销力度,提高了县域金融企业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极大鼓励了***金融企业对“三农”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了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第一年实施,对此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深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通过与金融机构的交流,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制定有区别的奖励政策。如适当考虑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鼓励,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贷款投放的主力军,却由于历史包袱重、涉农贷款基数大、增量小等原因无法享受定向费用补贴及增量补贴,可否在相关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予以一定的倾斜,以扶持其健康发展。

2、创新审核方式,利用软件提高效率。建议通过开发审核软件、在线审核等方式,将财政涉农金融奖补资金的审核工作在各级财政部门之间实现有效对接,实时监控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投放、回收情况,避免为获取奖补资金而随意修改数据,减少重复工作,节约审核成本,提高审核效率。

3、进一步细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审核办法。可否考虑以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的形式,要求各人民银行、银监局在当地财政初审时即对各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或出具意见。***单位

二0一二年***月***日篇三:公司涉农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篇四:涉农贷款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自评报告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县域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鄂财金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进行了自评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于2008年3月28日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xx市(包括xx市城区和各乡镇)辖内的银行类个人业务、公司业务、资产业务等各类业务的市场开发和业务发展,负责管理航空路、舞阳坝、土桥坝、学院路、清逸等五个二级支行的管理,负责施州大道、东门、龙凤坝、崔坝、屯堡、白杨、沙地等网点的管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1、2012年度我行“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12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14年3月21日拨付2012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2、2013年度xx市“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

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13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经省财政厅审计后的增量奖励为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15年4月1日拨付2013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在上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工作中,我行高度重视,积极与人行、银监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严把数据关,确保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严格审核涉农贷款计算口径;二是认真计算涉农贷款增量金额;三是严把年末不良贷款率的审核。

2、项目管理情况。我行陆续出台了小额贷款制度、专业合作社制度、家庭农场贷款制度、商务贷款制度、小企业贷款制度。并就涉农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九大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人员责任,形成了审贷分离、前中后台分离的授信机制,有效规避了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隐患。并设立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岗位,对已发放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期进行电话、实地贷后检查,对即将到期贷款客户进行提醒,对逾期贷款进行上门催收,为贷款的及时回收和资产质量优良奠定了基础。

四、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通过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我行要加快对农村金融网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农村信贷中心的建设和资金投入,加大对涉农贷款市场的开发宣传营销力度,提高县域我行对企业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极大鼓励了我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按年度实施,对此项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协调因素,结合前期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增量的要求。根据文件要求,涉农贷款的增量奖励要求增长超过15%以上的金额才予以奖励,而作为一家主要服务三农的零售银行金融机构,随着涉农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要求每年规模大幅增长愈加困难。县域贷款客户增长速度达到15%的要求是个很高的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相符的情况。特申请根据涉农贷款的规模实行累进制奖励标准,而不是设立15%这一固定增长比例。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扶持三农,助推县域经济稳步发展。

2.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涉农资金奖励的范围。作为鄂西山区的贫困市州,辖内的产业基本上均涉及到三农,而目前银行的贷款产品与操作流程均由总行统一制定,为了满足三农资金的需要与银行内部制度合规的目标,贷款产品可能不为涉农产品,但贷款实际用于三农的发展,这就会产生实际涉农资金大于系统统计数据。特建议对山区县级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均纳入涉农贷款的范围进行统计与奖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州分行 2015年5月8日篇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查报告

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业务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富源县财政局:

根据《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的通知》(曲财外[2010]30号),依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8]195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云金办[2010]3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讨自检自查工作方案,布臵工作内容。各部门统一思想,相互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于2010年5月1日至5月16日为期半月,对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经营、财务执行以及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机构设臵及人员构成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云金办[2009]149号文件批准,并依法办齐各种证照,于2009年5月31日开业成立。注册资本金为壹亿壹仟万元,经营地址:富源县鸣凤路凯悦酒店一楼1-3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郭东;总经理:田斌昌。自董事长、总经理下设臵8个管理职能部门,分别是: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会部、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审计监察部,审贷委员会。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有男性8名,女性3人;最大年龄44岁,最小年龄21岁,平均年龄29岁;学历上:有本科6人,专科2人,高中3人。

(二)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贷款业务,以围绕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主要投向,以信用、保证和抵押为主要方式,以利率合理、额小面广、风险分散为原则,以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实现目标为经营理念,面向全县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公司2009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2899万元,其中:涉农贷款累放金额11104万元,占累放总额的86.08%;实现营业收入454.86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6.88万元,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212.2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24.79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13.49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11.19万元,减去营业外支出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9.19万元,缴纳所得税27.30万元,净利润81.89万元,实现了既定效益目标。2010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一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逐步缓解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公司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立足县域,服务“三农”为原则,以严控风险为

前提,继续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截至2010年5月16日,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89笔,共计14057万元,贷款余额为11255万元,其中:涉农贷款124笔,共计9210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1.83%。

二、自检、自查具体内容

公司各部门依据公司赋予的职能,对自检自查工作进行了细致分工,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一)劳动人事管理

公司开业后,通过多渠道择优录取新员工进入。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各种保险,相应制定了各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自查,我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了:《人事管理制度》、《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员工离职细则》、《员工培训制度》、《员工礼仪守则》、《员工手册》、《员工行为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了员工行为,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培养了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增强了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信贷营业管理

通过对营业以来的每一笔贷款进行自查,未有单笔贷款超过200万元,单户贷款超过注册资本金5%的情况出现,无一笔违规跨区域贷款,利率执行上下浮动全部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0.9—4倍区间内,无隐瞒收支、截留利润现象。公司施行按季结息方式,计息差错均能够及时退补。经自查所有贷款均属合规、正常。具

体管理及运作方式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信贷业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公司制定了《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要求信贷员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对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收回”等一系列环节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公司贷款期限有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三年五种,贷款目前实行“正常、逾期、呆滞、呆账”的四级分类进行形态管理,以后将推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五级分类进行贷款管理,以便有利于科学、规范、合理分析贷款风险和反映贷款占用形态。旨在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2、贷款审批情况。根据有关信贷内控制度要求,公司成立了审贷委员会。并对贷款审批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凡上报审贷委审批的贷款,首先必须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对贷款人的信誉进行评定。经调查有风险的贷款,坚决拒绝审批,贷款手续不全的责令补全后再行审批,严禁人情贷款和超权贷款的出现,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3、大额贷款发放及管理情况。贷款投放坚定向农民,个体工商户,县域中小企业等“三农”倾斜。贷款主管信贷员必须对每一笔贷款,进行调查研究,风险性评估。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致使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财务管理、执行情况

依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出纳制度》、《云南省企业财务会计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财务坚持每月对报表与总账、总账与分户账进行了认真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账款、内外账务完全相符。财务收支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标准,完整记录各种开支,及时反映经营状况。通过自查,无违规或超标列支各种费用情况发生。

(四)“三防一保”工作

为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公司执行防查并举、重在预防、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人防、物防并举,不惜投入6万余元安装了影像监控系统,确保人员、资金、财产安全。此外,还强化了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完善了安全防范体系,坚持领导职能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措施和防范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有序。经自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营业场所及各种安全防卫设备、措施均能够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安全经营。

第二篇:涉农贷款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自评报告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县域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鄂财金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进行了自评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于2008年3月28日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XX市(包括XX市城区和各乡镇)辖内的银行类个人业务、公司业务、资产业务等各类业务的市场开发和业务发展,负责管理航空路、舞阳坝、土桥坝、学院路、清逸等五个二级支行的管理,负责施州大道、东门、龙凤坝、崔坝、屯堡、白杨、沙地等网点的管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1、2012我行“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12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14年3月21日拨付2012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2、2013XX市“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13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经省财政厅审计后的增量奖励为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15年4月1日拨付2013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在上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工作中,我行高度重视,积极与人行、银监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严把数据关,确保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严格审核涉农贷款计算口径;二是认真计算涉农贷款增量金额;三是严把年末不良贷款率的审核。

2、项目管理情况。我行陆续出台了小额贷款制度、专业合作社制度、家庭农场贷款制度、商务贷款制度、小企业贷款制度。并就涉农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九大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人员责任,形成了审贷分离、前中后台分离的授信机制,有效规避了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隐患。并设立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岗位,对已发放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期进行电话、实地贷后检查,对即将到期贷款客户进行提醒,对逾期贷款进行上门催收,为贷款的及时回收和资产质量优良奠定了基础。

四、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通过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我行要加快对农村金融网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农村信贷中心的建设和资金投入,加大对涉农贷款市场的开发宣传营销力度,提高县域我行对企业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极大鼓励了我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按实施,对此项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协调因素,结合前期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增量的要求。根据文件要求,涉农贷款的增量奖励要求增长超过15%以上的金额才予以奖励,而作为一家主要服务三农的零售银行金融机构,随着涉农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要求每年规模大幅增长愈加困难。县域贷款客户增长速度达到15%的要求是个很高的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相符的情况。特申请根据涉农贷款的规模实行累进制奖励标准,而不是设立15%这一固定增长比例。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扶持三农,助推县域经济稳步发展。

2.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涉农资金奖励的范围。作为鄂西山区的贫困市州,辖内的产业基本上均涉及到三农,而目前银行的贷款产品与操作流程均由总行统一制定,为了满足三农资金的需要与银行内部制度合规的目标,贷款产品可能不为涉农产品,但贷款实际用于三农的发展,这就会产生实际涉农资金大于系统统计数据。特建议对山区县级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均纳入涉农贷款的范围进行统计与奖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州分行

2015年5月8日

第三篇:涉农贷款补贴

重要政策|《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日执行:规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内容

2016-09-30村银网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4个使用方向做出具体规定。此前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4个使用方向做出具体规定。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

在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延续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针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管理办法》还提出,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PPP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而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

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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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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