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122

栏目:自查报告发布:2025-01-09浏览:1收藏

第一篇:个税自查报告

个人所得税申报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税款所属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 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

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

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

元。

② 因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

元(如需证实,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

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 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年**月**日

第二篇:个税自查报告

2010个人所得税申报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东莞市xxx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 2010(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10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东莞市xxxxxxxxxxxxx公司

2011年10月31日

第三篇:个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1-09-23

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依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诚信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有5种。从目前我国个人取得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看,需要个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相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人数较多,因此,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如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

(一)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税款使用意识

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进财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在代扣代缴制度下,纳税人得到的实际收入往往都是税后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是否如实缴纳了税款,也无需了解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变化,只是被动地接受了被扣税款的事实。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使纳税人实际上参与了税收管理活动,按照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表填列办法,纳税人要清楚地填写税前收入、已缴税款等项目,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税前收入计算或向扣缴义务人索要完税凭证等工作。通过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参与,纳税人既了解了税法、税收政策,清楚地知晓了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变化,也更加关心和重视税法、税收政策的变化,关心和监督税款使用的去向,形成对政府政策选择及行为的约束。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反过来又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得以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居民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在部分人中也出现了“仇富”的不正常心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高收入者在获得高收入、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缴纳了相对较多的税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更多的贡献。自行纳税申报的实行也使政府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收入渠道、收入规模,从而有利于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进行监控,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调控政策、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办法,进而有利于促进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自行纳税申报也会使这部分纳税人更加关心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推动政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程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相对于分类课征具有更强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面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迫切需要。但是,综合课征制下的税款确定与缴纳采取的是申报纳税制度,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全面的自行纳税申报显然是难以有效进行的,自然综合课征制也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在一部分纳税人中实行自行纳税申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增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意识和水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积累处理纳税申报的工作经验.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下的综合课征所要求的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

二、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

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而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样就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缺乏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

由于历史和交易习惯等原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个人现金往来和收入极多,而且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征管成本高但效果不佳。特别是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实践中,由于其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对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和检查死角。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各种涉税交易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来源。

(三)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依法自觉、主动、如实的纳税申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与其在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没有关系,纳税人难以体会到税收所应当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缺乏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税收罚则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加上执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

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一些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影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从而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我国,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全部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

(一)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申报、依法纳税的氛围

近年来,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也不断地对税法知识、税制改革等问题进行重点的宣传与报道,依法纳税的观念与意识已经逐渐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目前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纳税事宜、自行纳税申报事宜不了解或重视程度、关注程度不够。税法宣传的重点应当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建立纳税申报告知和善意提醒机制。通过广泛告知和有针对性地善意提醒,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申报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结合纳税申报中遇到的难点和主要问题,诸如如何解决纳税人缺乏必要的收入记录、如何有效地进行全面提醒、如何解决纳税人无法获取扣缴税款凭证、如何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年所得”、如何界定家庭收入的归属、如何推动有效的税务代理、如何真正消除纳税人的一些不当疑虑、如何让纳税人知晓主动纳税申报对其是有利的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解决制度中存在的纳税人“难为”问题,使纳税人愉快、顺利、便捷、高效地完成纳税申报。

(三)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瓶颈”在于相关部门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很好的协调配合机制,没有承担起在涉税事务中的相关义务与责任,没有及时顺畅地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无论是税款征收,还是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都需要税务机关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以利于实现和强化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核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四)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议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个人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的角度,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从目前情况看,应将个人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办理银行信贷、信用担保等情形的收入状况证明,作为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个人收入补偿的计算依据,作为对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小额优惠贷款的信用依据等等,在全社会形成鼓励纳税申报的社会运动。

第四篇:个税

.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148号)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个税122

第一篇:个税自查报告个人所得税申报自查报告纳税单位:纳税识别号:地税号码:地址:我企业在(税款所属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年期间,…
点击下载
分享:
上一篇:复工验收122下一篇:饮用水安全122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