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122
第一篇:水运建设自查报告
水运建设自查报告
一、项目介绍
1、工程名称: 湖北省丹江口市汉丹港工程
2、工程地点: 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寺沟(丹江二桥水域)
3、工程类别:港口与航道工程
4、工程组成及规模:
湖北省丹江口市汉丹港工程,位于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寺沟(丹江二桥水域)。本工程的组成及规模;一个500T级件杂货泊位(兼靠1000T级货船)1个,泊位长78M,设计为高桩框架式结构,年吞吐量25万吨;客运设计为100客位的客运旅游泊位18个(兼顾停靠2艘300客位的游船)。设计年客运量20万人次。港内设计有12米宽的环岛公路与东环路连接,使汉丹港内的货运和客运旅游相连通。工程主要包括;1座高桩框架式结构码头平台长58M、宽18M顺岸式布置,2座引桥、1个件杂仓库、1个件杂堆场、1座客运码头、、1座码头综合办公楼、1.8km疏港公路、码头辅助用房、水、电、相关设备等工程。
5、预计工程投资总额:5000万元
6、工程计划工期:12个月。
7、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8、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 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 勘察单位: 襄阳地质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监理单位: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施工单位: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单位:丹江口市质量监督站
二、项目进展情况 投资完成:约500万元 占总投资比:10% 工期完成:105 占总工期比:约28% 工程形象进度:截止目前,本工程已完成疏港公路全段施工便道打通。K1+420至K1+480段回填区回填至第7层。K0+960至K1+020段路基回填至第14层,LK+000至LK+060段挡土墙施工450m³。引桥桩基开挖7根孔桩,成孔19根。KB+250至KB+385段挡土墙完成约3300m³。土石方开挖约25万m³。
三、检查发现主要问题
1、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工程、临时用电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齐全。施工人员部分未佩戴安全帽。
2、安全员未到场履职。
3、变压器无围护,施工用电未形成“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施工用电机械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临时配电箱箱体无保护接地和防雨措施;部分施工用电线路随地拉设,未进行架空。
4、道路施工边坡悬石、危石未处理(2处),现场临时构筑物(含工棚)中施工作业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未采取隔离防护,现场未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目前引桥桩基施工中采用爆破开挖的方式,爆破时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场地生活区在爆破伤害波及范围内)。
6、引桥孔桩洞口未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四、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已建立,爆破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施工方案、桩基施工方案已建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基本完善。施工人员都已配备安全帽。
2、安全员已到场履职。
3、引桥孔桩洞口已采取安全围护措施(盖板)。
4、道路施工边坡悬石、危石已经处理。
5、目前引桥桩基施工中采用爆破开挖的方式,爆破时现场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人员疏散,隔离防护)
6、施工用电暂未形成“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施工机具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临时配电箱箱体无保护接地和防雨措施;部分施工用电线路随地拉设,未进行架空。
自查单位: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
2013年4月15日
第二篇:水运建设法规概要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预可行性研究应对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分析腹地经济发展趋势和港口运输需求,预测港口吞吐量发展水平,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规模。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基础上,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评价结论,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应对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分析腹地经济发展趋势和港口运输需求,预测港口吞吐量发展水平,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设规模。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基础上,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评价结论,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第三篇: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布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主要包括:
(一)要求建立的水运建设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水运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情况;
(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对上级主管部门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水运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二)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
(四)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五)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地现场对工程和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二)向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与水运建设管理相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扰,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意见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组织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组织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或者从业单位,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一)有较为严重的违反水运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项目管理混乱的;
(四)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未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约谈前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通知中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
对约谈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在信用管理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监督管理机制。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单位、从业单位重点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被通报或者信用等级差的项目单位、从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名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或者重点督查。
第三十三条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标示牌,标明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以及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运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参与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的人员与相关当事单位和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第7章 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第7章 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2008年,我国沿海及内河建设完成投资987.34亿元,比上年增加100.86亿元,增长11.4%。其中,沿海建设完成投资793.49亿元,比上年增加70.38亿元,增长10.2%;内河建设完成投资193.85亿元,比上年增加27.48亿元,增长16.5%。
沿海港口新建及改(扩)建码头泊位174个,新增吞吐能力32175万吨;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96个,新增吞吐能力29289万吨。内河港口新建及改(扩)建码头泊位251个,新增吞吐能力7336万吨;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8个,新增吞吐能力1186万吨。全年新增及改善内河航道里程621公里。
7.1 沿海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至2008年底,全国沿海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5119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157个。全国万吨级及以上泊位中,通用散货泊位252个,专业化泊位778个,通用件杂货泊位272个。
● 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要,加快沿海港口结构调整步伐,继续推进煤油矿箱等大型专业码头建设,促进沿海港口持续、快速发展。至2008年底,全国专业化泊位中,集装箱泊位共有251个,煤炭泊位共有162个,成品油及液化气泊位114个,原油泊位共有59个,散装粮食泊位23个。
2008年,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19个沿海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包括: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港区集装箱码头三期工程、舟山西蟹峙油气储运工程、宝钢股份梅钢公司配套原料码头工程、南京港龙潭港区四期工程、山东省日照港岚山北港区10万吨级油码头工程、唐山港曹妃甸港区原油码头工程、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0#和11#泊位工程、营口港仙人岛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江苏LNG项目工作船及重大件码头工程、天津港北港池集 1 装箱5#-7#泊位工程、深圳机场码头工程、苏州港太仓港区三期工程、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将军帽作业区一期工程、大连石化分公司新码头工程、中国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小虎岛成品油储备库配套码头工程、厦门港海沧港区14#-17#泊位集装箱码头工程、厦门港海沧港18#和19#泊位集装箱码头工程等。
2008年,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15个沿海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三期工程(一阶段)、上海罗泾港区二期工程、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四期工程(一阶段)、海南炼化码头工程、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日照港煤炭出口系统改扩建工程、天津港北港池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1#-4#泊位工程、江苏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厂二期码头扩建工程、浙江大唐乌沙山电厂一期卸煤码头和综合码头工程、扬州港六圩港区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3.5万吨级煤炭码头工程、宁波大榭招商国际集装箱码头一阶段工程、宁波三菱化学5万吨级化工码头工程、浙江国华宁海发电厂一期工程卸煤码头工程、日照港西港区通用泊位工程和青岛港原油码头三期工程等。
● 沿海深水航道建设
2008年,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工程和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等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完成了湛江港25万吨级航道工程和广州港出海航道二期工程等的竣工验收工作。国家重点工程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进入攻坚阶段。深圳港铜鼓航道工程、营口港鲅鱼圈港区15万吨级航道工程、天津港25万吨级航道工程、连云港港15万吨级航道工程等项目进展顺利。专栏7.1 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
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是我国水运史上投资最多、条件最恶劣、技术最复杂的一项跨世纪治理工程,于1998年1月27日开工建设。整个工程分三期进行,一、二期工程已分别于2002年9月和2005年11月竣工并通过国家验收。经过一、二期工程的成功实施,2005年6
水运建设122
本文2025-01-09 03:41:45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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