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市公司治理122
上市公司治理自查报告
一、格外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自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本公司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对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进行了仔细自查后认为,公司在治理上还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需要连续完善。
(一)董事会特地委员会运作需要提高。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XX年初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于成立时间不长,故运作阅历有待积累,水平尚需提高。(二)公司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了主动作用。但仍需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对公司制度进行增补完善。(三)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够。
公司已建立了绩效考核机制,并发挥了主动作用,但仍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并应考虑引入股权激励机制,以充分提高管理层的主动性。(四)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创新不够。
始终以来公司专注于主业的经营,为投资者带来稳健的回报,但作为上市公司,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仍需探究学习主动提高。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能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在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广阔投资者的认同,其主要体现在:
(一)公司与大股东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分开。
(1)业务方面:公司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业务机构做到了分开设置,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力量;
(2)人员方面:上市公司独立聘用员工,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做到完全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酬劳,不存在双重任职;
(3)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帮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以及土地用法权、房屋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全部权清楚;
(4)机构方面:公司机构设置是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要求及公司实际业务特点需要设置,独立于大股东,与大股东的内设机构之间没有挺直的隶属关系;
(5)财务方面: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财务专职人员,依据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021年上市公司治理122
上市公司治理自查报告一、格外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自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本公司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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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09 02:12:25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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