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监督122

栏目:自查报告发布:2025-01-09浏览:1收藏

第一篇: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高度重视执纪监督工作,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逐一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在党组的领导下,由党组书记牵头,班子成员带头,各股室配合,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对照旅游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整改相关问题。

二、逐项自查,强化落实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已成立县旅游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县涉旅企业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大委办(2018)29号文件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全局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落实。二是教育关爱职工,激发担当作为。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开展警示教育,营造廉政文化,并积极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质效。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工单办理工作,确保工单办理质量。四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脱贫攻坚走村入户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

存在问题:宣传氛围营造还不到位

整改时限:2018年9月20日前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坚持推进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来川视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二是及时分析研判。主动应对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三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同网络上错误思想及时作斗争,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安全、传播安全。经认真审查,没有在公众场合发表同中共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

(四)中秋、国庆期间正风肃纪工作。一是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廉政警示提醒,倡导党员干部廉洁清正过节;二是定期以会前学法形式组织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能力;三是组织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使全体干部廉洁从政警钟长鸣。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查。一是强化教育,推动基层干部廉洁从政。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腐拒变能力。二是抓好重点,推动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和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抓好问题整改,认真落实上半年主体责任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六)廉政档案核查工作。落实专人再次审核领导干部提交的廉政档案,经审查,报送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资料真实无误。

(七)巡视巡查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共市委扶贫领域首轮专项巡察第一组专项工作问题清单》,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对照清单核实涉及问题,并迅速形成整改方案,目前整改工作正在开展中。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本次自查出来的问题,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建立整改台账,全面自查、逐项梳理。做到问题线索一件一查、自查内容一项一查,逐项列出清单、整改清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建章立制。

第二篇:执法执纪自查报告

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自纠报告

廖平糖厂质环科

吴兴权

为了深入推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切实规范执法执纪行为,促进监狱警察公正廉洁执法,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我监从九月中旬开始开展了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活动至十一月底结束。

整个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深入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查找目前监狱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彻底整治执法执纪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开展:

(一)整治警察在执法中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问题。查警察是否在执法执纪中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是否接受服刑人员家属的宴请、休闲娱乐、旅游或邀请服刑人员家属参加婚丧等活动;是否为罪犯保管、传递、提供违禁物品等行为。

自查结果:我在监狱企业——廖平糖厂质环科工作,主要负责污水处理方面的工作,和罪犯及其亲属没有直接接触,工作一年多来,一直公正廉洁、认真遵守监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不存在以权谋私之问题。

(二)整治警察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执行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行《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查警察职工是否参与赌博;是否在工作期间饮酒。

自查结果:关于赌博,本人从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身为一名普通群众,我深知赌博的危害,多少人为了赌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继而借高利贷,最终无钱还贷被威胁追杀,有家不能回,东躲西藏的过着狼狈不堪的生活;身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深谙“六条禁令”是一条绝对不能触碰的高压线,轻则饭碗不保,重则身陷囹圄。关于酒精,本人讨厌酒精,喝酒对我来说是一种折磨,是花钱找累的事情,对酒精一直以来都是抱着拒之于千里之外的态度,无论是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都不饮酒,更不会酗酒,现在不会、以后不会、将来也不会、永远都不会!

(三)整治警察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的问题。查警察是都参与或纵容、指使、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是否对检举、揭发、举报人员打击报复;是否存在在罪犯考核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行为。

自查结果:如

(一)所述,我在监狱企业——廖平糖厂质环科工作,没有直接参与罪犯的管理工作。故不存在上述所列举的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如果以后参加罪犯的直接管理,我也会严格执行《监狱发》、《监狱人民警察发》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领会、吃透监狱相关的法律条文,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阳光工资、阳光执法!

(四)整治管理松懈问题。查警察是否带手机进监或私自给罪犯使用手机、亲情电话、电脑和私带罪犯出监和入监;警察是否管理不到位以及在岗不尽责、不作为,把职权交给罪犯行使,放任罪犯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是否安排罪犯会见和私自接待、私访罪犯家属等问题。

自查结果:再如

(一)所述,我在监狱企业——廖平糖厂质环科工作,没有直接参与罪犯的管理工作,故不存在上述管理松懈问题。如果以后参加罪犯的直接管理,我也会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不带手机、手提电脑等不允许带进监舍的物品进监,对于亲情电话要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开放,并严格控制没命罪犯的通话时间,对其通话内容进行监听。对于罪犯的出监,严格服从领导的安排,坚决要领命警察带一名罪犯,并要戴上手铐。对于罪犯的管理,要坚决做到在岗1分钟、安全60秒,不睡觉、不串岗、不离岗脱岗。任何时候不能放松警惕,任何时候绝对不能把监管职权交由罪犯。对于罪犯的会见要严格执行会见制度,不私自安排接见,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私访罪犯家属,如有需要对罪犯家属进行家访,必须要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监狱人民警察同时在场。

第三篇: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不断强化自我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

第四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一致认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对纪检机关寄予殷切期望。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全会指出,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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